“规”与“范”互相矛盾造成中国直销规范难
http://www.dsblog.net 2011-10-19 13:13:08
中国政府明文确定的规矩是: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来自于《直销管理条例》,最终两个字的框框是笔者自己添加的,并非文件本身原有。
中国实际执行的“范本”是:所有直销公司在商务部的声明中,都无“最终”两字,包括实际执行也只是消费者而已,这就大有文章了!差之毫厘失之千里也。
因为世界传销潜规则的惯例是反对“最终”二字的。如果按照中国政府的规定“最终消费者”来执行,传销就真正是死棋了;因为都按照“最终”消费者办事,又如何贯彻执行得了“先花钱买单当上消费者”,立马获得资格好转身当上“销售者”而去赚钱呢?
可是话又说回来了,刑法224条传销罪里又规定: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看来买单又不可以,还是得要执行443号条例的“最终”消费者概念。
这就造成中国目前必定是各取所需的乱象丛生局面,因为法规里面的规矩,不被全国现实所接受,因此集体用被默认的无声办法来否决你明文的规定,大家上上下下都按照不认可的“规”的自编“范”本在实践,这就失去了法规的尊严,也就变相地告知社会:可以各取所需,都可以睁一个眼、闭一个眼对待这至关重要的“最终”二字!那么“规范”一词的真实含义,只有上帝知道。
做不到的规矩摆在那里又不去规范,只会孕育出大家藐视法规而难以规范!先不明确443号文件里的“规”是什么?是否都尊重实践了温家宝签署的“规”?大家都是心知肚明的在玩规范,如果还要继续藐视“最终消费者”,去单独的谈没有最终的“规范”,能规范得了吗?您是按照哪个规矩去规范呢???消费者前面最重要的规范帽子——最终二字,已经统统抛弃!最核心的规范帽子——最终都予以全面剔除!行为的规矩标准、范围都变了样?还能引出什么样的“方和园”?直销行业关于消费者的定义、都失去了最终二字的规范,那就都可以随时转身做*销了!还可能有什么共识的真正直销的“秩序”?只好离开国家有最终二字的直销规矩,去执行那抛弃最终二字地各自解释出来的直销范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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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 2012-04-26 09:15:56 投诉 支持(1988)今天讲这个理,明天讲那个理,自己办不了一个出路的企业,任何的东西都不是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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