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非法传销经营 涉案者已分别领刑罚金
http://www.dsblog.net 2006-08-15 10:05:15
2004年6月以来,王永喜和赵敬民(另案处理)在玉林以“深圳文斌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搞连锁销售,参加者交纳3800元认购商品即取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下线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王东、高扬、刘海涛、范玉玲购买数额不等的产品加入“深圳文斌贸易有限公司”后积极发展下线牟利。其中,高扬发展下线传销人员11人,办理传销产品29份,传销产品金额10.17万元;刘海涛、范玉玲办理32份传销产品,得款10.53万元,二人把钱交给王东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随后,王东带领办案人员抓获高扬。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东、高扬、刘海涛、范玉玲从事非法传销活动,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高扬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王东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77万元,分别判处刘海涛和范玉玲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赃款10.53万元收缴国库。
法理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高扬、王东、刘海涛、范玉玲以“深圳文斌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连锁销售,通过发展人员从事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通过认购保单的变相入门费的方法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并以此获得回报,并利用参加者所交付的费用支付先行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其行为属于《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规定的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而且参与非法传销的数额均达5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均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王东、高扬、刘海涛、范玉玲购买数额不等的产品加入“深圳文斌贸易有限公司”后积极发展下线牟利。其中,高扬发展下线传销人员11人,办理传销产品29份,传销产品金额10.17万元;刘海涛、范玉玲办理32份传销产品,得款10.53万元,二人把钱交给王东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随后,王东带领办案人员抓获高扬。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东、高扬、刘海涛、范玉玲从事非法传销活动,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高扬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王东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77万元,分别判处刘海涛和范玉玲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赃款10.53万元收缴国库。
法理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高扬、王东、刘海涛、范玉玲以“深圳文斌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连锁销售,通过发展人员从事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通过认购保单的变相入门费的方法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并以此获得回报,并利用参加者所交付的费用支付先行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其行为属于《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规定的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而且参与非法传销的数额均达5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均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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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快报 作者: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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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共1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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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 hj 2006-08-16 09:02:41 投诉 支持(533)我看对传销的打击力度还是不够大,抓住就毙,看还有没有敢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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