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碧思”传销案宣判 两名港人内地传销获刑
http://www.dsblog.net 2014-08-20 10:04:42
8月18日,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日前该院对一宗特大传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柏斯敏、郑志辉等14名被告人六年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至10万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柏斯敏、郑志辉与张某英、梁某霞(另案处理)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香港先后加入了亮碧思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成为经销商。2009年4人开始在韶关市以“引诱他人购买亮碧思公司精油、奶粉、化妆品及酒类产品成为经销商”的方式,组织或发展下线进行非法传销。
据各被告人供称,亮碧思传销组织从低到高分为经销商、“伯爵”、“侯爵”、“公爵”、“勋爵”、“尊爵”等6个级别,参加者根据初次购买产品的数量及以后发展下线的情况取得相应的级别。新参加者首先必须购买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的产品,上线从第一代下线营业额中可提取5%作为提成,从第二代下线提取3%,从第三代下线提取2%,从第四代下线提取1.5%,从第五代下线提取1%。
该传销组织在韶关共发展1241名亮碧思传销组织会员,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达6800多万元。去年8月14日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了正在讲课的赖秀向、潘秀娣,之后又分别将柏斯敏等被告人抓获归案。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柏斯敏、郑志辉等14名被告人,组织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且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柏斯敏、郑志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遂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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