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万解救费合理性在哪?反传销组织的黑与白
http://www.dsblog.net 2015-10-08 10:23:07
反传销组织存在的合理性已经无需多言,面对当前的诸多问题也必须正面直视。要想告别野蛮生长,就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
7月30日,在同学交付了1.6万元的费用后,被骗进传销窝点整整七天的广西籍小伙李楠终于被反传销人士解救,在看到同学后低头大哭。
关于具体的解救过程,《新京报》上有详细的报道,然而引起广泛讨论的问题是民间反传销组织身份的合法性和收取1.6万元的合理性。网上支持和反对的观点皆有:支持者认为,“只要把人弄出来就好,1.6万元救出人总比被害得倾家荡产的好。传销就是毒瘤,也怪打击力度不够。”而反对者则表示,“这一万六反传销组织是不会独吞的!怎么也要给传销组织六千吧!反正两家都有得赚,才可以达成一种默契的协议。”也有中立的观点:民间反传销组织到底是什么性质,是以社会组织的名义来做,还是以企业或其他的形式来做?如果是前者,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看1.6万元是否是合理必要的支出;如果是后者,属于市场行为,你情我愿,无可厚非,这才涉及到第二个问题,即这种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
弥补缺失 有存在价值
以“鼠窝捞人”与“反洗脑”为主营业务的反传销协会,并不是第一次在媒体上出现。近年来,传销类案件骤然增多且其犯罪手段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尽管关于传销的法律法规早已制定,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却由于种种原因落实不到位。监管有漏洞,法律不完善,才有了传销生存的土壤。此前的新闻报道中,有误入传销组织人员的家人想要通过报案的方式寻求解救,但却因为所能提供的信息太少导致警察无法立案,于是救人心切的心理顺理成章地助长了民间反传销组织的成长。从2006年起,各类反传销协会、网站、联盟等民间反传机构开始出现,这些机构多由一些曾经深陷传销的人员所创办,接受解救被困者和反洗脑的求助。
从事实而言,在各类传销组织难以禁绝的情况下,各种民间反传销机构作为执法部门打击传销活动的补充,有其存在的必要和价值。日前,光明网针对“您认为民间反传销组织该不该存在?”开设网络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高达七成的网友选择支持民间反传销组织的存在。究其原因,网友觉得是因为在打击传销组织方面相关执法机关失责,执法部门之间由于职责分工不明确,出现来回扯皮和推诿责任的现象,导致了大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将反传销组织当做求助者的最后一根稻草。新时期的传销活动,还会通过洗脑对传销者进行精神上的控制。就算当地警方用尽全力解救,恐怕也没有办法再承担其“反洗脑”的重任。这时候由曾经身陷传销组织,了解传销组织洗脑方式的人来进行“反洗脑”,在人们看来,未尝不是一种补充方式,这些都让反传销组织有了一定的群众基础。
缺乏监管 乱象丛生
然而名不正则言不顺,对民间反传销组织而言,最大的难题就是身份不合法,多年来处于灰色地带——公安、工商等部门既没有将其主动纳入监管、规范操作,有关制度也没有给民间反传销机构以合法身份。按照民政部的相关要求,想要成立一个协会,需要找到挂靠单位,且必须有企业赞助,这对于目前的民间反传销组织而言并非易事。2012年,被称为反传销第一人的李旭在北京申请成立了一家咨询公司,并取得工商执照。“算是做了一个变通,工商按照信息咨询来批准的。”李旭介绍,目前反传行业很少成立公司,多是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松散组织。
既然是松散的组织,没有主管单位,没有专门的管理和约束,其行为完全是自发行为,一旦演变成为市场行为就会失控。李旭表示,在2006年最初创办反传销咨询热线网站时,并不向求助者收取费用,但是起初的一片公益热情在遇到经费困难的现实后,各类民间反传销组织纷纷选择收费运作。随着时间的推移,反传销的人越来越多,这项难度大、对从业者素质要求颇高的工作,逐渐成为一些人的“生意”。这也导致民间反传销界乱象丛生:收费无标准、资质认定无门槛、反传“专家”泛滥、翻墙入室、暴力逼问、身份不合法、违规经营等问题,让反传销事业步入了灰暗地带,让一些求助者失去信心,也让这个行业充满隐患和潜在风险。
告别野蛮生长 步入发展正轨
反传销组织有存在的合理性已经无需多言,但必须正面直视当前的诸多问题。要想告别野蛮生长,就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
首先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机制,把民间反传销机构纳入正轨。虽然2005年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等行政法规,但反传销制度仍不健全,现有法规对于传销的认定、处罚过于简单,反传销制度既没有赋予民间反传销机构合法地位,也没有规范其操作行为。鉴于传销活动今天仍很猖獗,所以在制度上要对民间反传销机构及其活动进行规范。除了制度规范、政府部门监管之外,还应该成立行业组织以强化行业自治自律,比如说正式成立合法的中国反传销协会。
其次,要对民间反传销机构进行准确定位。据悉,早期的民间反传销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被解救者自愿给钱。但由于在解救过程中会产生不少支出,纯公益是无法持续的,而收取高额费用又意味着它变成了营利性机构,也不应该提倡。鉴于实际情形,民间反传销机构应定位于半公益性,既要有公益属性,考虑到其生存也要允许适当收费。同时,民间反传销机构弥补了政府反传销工作的不足,政府不妨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来支持民间反传销机构的发展。
再者,传销活动涉及面广、跨地域活动,因此公安机关要与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特别是公安、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要协同作战,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对发现的传销活动,立即查证落实,坚决打击,不让它滋生蔓延。同时,执法部门应与民间机构联手,只有“正规军”和“游击队”联手才能优势互补、减少不足,共同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最后,要建立健全认识传销危害的教育机制,全社会必须彻底撕开传销活动的真面目,让老百姓充分认识其严重的危害性,清除传销组织传播的土壤。执法机关要和民间力量形成合力,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打击传销活动。
传销毒瘤不是一日而成,同样根治传销毒瘤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不管怎样,打击传销是一个全社会都应该参与的工作。如何更好地协调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复杂的命题。就像李旭希望的那样,政府职能部门与反传组织携手,制定出统一的规范和救助标准,将这股民间自生力量纳入合法化的轨道,确实值得好好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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