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碧思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决 传销头目难逃法网
http://www.dsblog.net 2016-07-14 10:03:23
以高额回馈为诱饵,向他人推广传销产品、宣讲传销奖金制度,诱骗他人加入……珠海一亮碧思传销组织高管刘某甲日前获刑两年半,并被罚款15万元。据了解,刘某甲已经发展成六级“侯爵”,团队成员达40余人。
发展6层级下线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开始,刘某甲加入香港亮碧思传销集团下的一个分支组织“胡某甲企业”,该分支组织由胡某乙(已判刑)及姜某(另案处理)领导,在广东省中山市、本市香洲区等地展开传销活动,以亮碧思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发展经销商的名义发展下线,以高额回馈为诱饵,向他人推广传销产品、宣讲传销奖金制度,诱骗他人加入,直接或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公证方式交纳入会费至香港,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并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以下线发展的人员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谋取非法利益。
胡某乙的下线已经发展至8级,参与“胡某甲企业”传销活动人员40余人。刘某甲作为胡某乙的下线,积极协助胡某乙组织策划传销活动,多次与胡某乙等人一起组织传销人员参观传销产品、开课宣传传销技巧,鼓动被发展人员加大投入,发展新会员,从中牟利。刘某甲的下线已经发展到6个层级,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协调等职责。刘某甲在侦查阶段供述,胡某乙叫自己和其他成员去香港亮碧思总部学习,或者在中山温泉、泉眼温泉开会学习,他们就会带上新人过去上课。平时,自己也会组织自己这条线的人员到其租住的地方开会,说说自己的想法和自己发展下线的情况。
并非传销发起者也是领导者
法院认为,刘某甲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购买商品的数量及发展下线的人数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决刘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不过,刘某甲辩解,自己不是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只是参与了传销活动,但没有决策权;而且在传销组织中,部分传销人员的作用比自己要大,发展的下线人数比自己多,但所受刑罚处罚却比自己轻。他认为,自己的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表示,刘某甲作为传销组织中层级较高的“侯爵”,其在给传销组织中层级较低的人员宣传传销技巧的过程中,该部分传销人员认识其,但其不认识这些层级较低且不是他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传销人员,亦在情理之中。刘某甲在传销组织中虽然不是发起者、策划者,但其承担沟通调协、宣传推广等职责,也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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