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东信公司被定性为特大非法传销案
http://www.dsblog.net 2006-12-16 14:11:39
据绵阳警方介绍,今年8月案发后,受害会员纷纷到绵阳市公安局报案,认为他们被张新乐“诈骗”了。经警方缜密侦查,并依据有关法律认定,这实际是一起特大非法传销案件。昨天,华西都市报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绵阳警方和绵阳市工商局的有关负责人。
报的是诈骗案认定为传销案
华西都市报:我们注意到,案发后,部分参与群众反映向公安机关报的是诈骗案,为什么现在破案后认定为传销?
绵阳市公安局:因为经济案件的特殊性,对案件定性需要收集各方面的证据,才能对案件准确定性。在尚未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前,公安机关暂以群众所报的诈骗受理,现案件事实已查清,根据相关法规认定,东信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是典型的非法传销行为。
绵阳东信公司通过加盟专卖店发展销售会员,要求客户以680元的价格认购公司的一套虫草酒保健品,而这种保健品的市场传统销售价不足100元,通过认购产品成为公司会员,即可享受公司连续12周每周80元的返利;同时对发展会员的专卖店提取每单50元的服务费。东信公司均是采用后期投单客户的资金向加盟店和前期销售会员支付返利。
加盟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华西都市报:部分专卖店反映与东信公司签订的是《加盟合同》,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是按合同执行,为什么却成了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经营者?
绵阳市工商局:各专卖店虽与东信公司签订有加盟合同,但合同中约定的实际上是参与东信公司的《促销奖励计划》,所约定的内容与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相抵触,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以产品为道具获取非法利益
华西都市报:他们在实施《促销奖励计划》的时候,有哪些地方存在明显的传销特点呢?
绵阳市工商局:很明显的特点是,各参与《促销奖励计划》的会员,他们并非追求东信公司所提供虫草酒的市场实际价值,而是通过认购该种商品取得加入东信公司《促销奖励计划》的资格。东信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是以产品为道具,以传销为手段,以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华西都市报:那么,认定上述案件为非法传销案,有哪些法定依据呢?
绵阳市工商局:去年11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444号令《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及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绵阳东信公司案属典型的传销案件,东信公司属该案的组织者,各加盟专卖店店主属该案的经营者,各销售会员属传销行为的参与者,因本案涉及经营额特别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施行的《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的批复》,东信公司已触犯《刑法》第225条第4项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属单位犯罪。
头目追究刑责违法所得追缴
华西都市报:对东信公司、加盟店及会员将会使用什么样的一种处理原则呢?
绵阳市公安局:目前,我们已将东信公司所有涉案人员缉捕归案,主要嫌疑人张新乐、郭玉春、李昌义、刘谦、王敏等人已执行逮捕,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公司的违法所得,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追缴,对作案工具将依法予以没收。
对参与该案的各加盟专卖店及销售会员,绵阳警方和工商部门联合将涉案情况通报各加盟店及销售会员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及工商部门依法处理;对利用此次事件在绵阳市故意寻衅滋事、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的加盟店主或销售会员,公安机关也将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报的是诈骗案认定为传销案
华西都市报:我们注意到,案发后,部分参与群众反映向公安机关报的是诈骗案,为什么现在破案后认定为传销?
绵阳市公安局:因为经济案件的特殊性,对案件定性需要收集各方面的证据,才能对案件准确定性。在尚未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前,公安机关暂以群众所报的诈骗受理,现案件事实已查清,根据相关法规认定,东信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是典型的非法传销行为。
绵阳东信公司通过加盟专卖店发展销售会员,要求客户以680元的价格认购公司的一套虫草酒保健品,而这种保健品的市场传统销售价不足100元,通过认购产品成为公司会员,即可享受公司连续12周每周80元的返利;同时对发展会员的专卖店提取每单50元的服务费。东信公司均是采用后期投单客户的资金向加盟店和前期销售会员支付返利。
加盟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华西都市报:部分专卖店反映与东信公司签订的是《加盟合同》,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是按合同执行,为什么却成了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经营者?
绵阳市工商局:各专卖店虽与东信公司签订有加盟合同,但合同中约定的实际上是参与东信公司的《促销奖励计划》,所约定的内容与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相抵触,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以产品为道具获取非法利益
华西都市报:他们在实施《促销奖励计划》的时候,有哪些地方存在明显的传销特点呢?
绵阳市工商局:很明显的特点是,各参与《促销奖励计划》的会员,他们并非追求东信公司所提供虫草酒的市场实际价值,而是通过认购该种商品取得加入东信公司《促销奖励计划》的资格。东信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是以产品为道具,以传销为手段,以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华西都市报:那么,认定上述案件为非法传销案,有哪些法定依据呢?
绵阳市工商局:去年11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444号令《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及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绵阳东信公司案属典型的传销案件,东信公司属该案的组织者,各加盟专卖店店主属该案的经营者,各销售会员属传销行为的参与者,因本案涉及经营额特别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施行的《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的批复》,东信公司已触犯《刑法》第225条第4项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属单位犯罪。
头目追究刑责违法所得追缴
华西都市报:对东信公司、加盟店及会员将会使用什么样的一种处理原则呢?
绵阳市公安局:目前,我们已将东信公司所有涉案人员缉捕归案,主要嫌疑人张新乐、郭玉春、李昌义、刘谦、王敏等人已执行逮捕,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公司的违法所得,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追缴,对作案工具将依法予以没收。
对参与该案的各加盟专卖店及销售会员,绵阳警方和工商部门联合将涉案情况通报各加盟店及销售会员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及工商部门依法处理;对利用此次事件在绵阳市故意寻衅滋事、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的加盟店主或销售会员,公安机关也将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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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华西都市报 记者廖兴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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