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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又打掉一传销案 下线3000人主犯获重判

http://www.dsblog.net 2016-11-08 10:59:08

  11月1日,政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吴某英、何某丽等七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至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万至5万元不等。
  经查明,吴某英、何某丽参与浙江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万家购物”返利网(该公司以消费后高额分红、积分返利和代理佣金奖励为诱饵,设立区域代理、金牌代理、普通客户等层级开展传销活动),成为政和县区域代理商。
  2011年4月至5月间,共发展下级商家73家、下线会员3000余人,组织层级结构达三级以上,共获得佣金70余万元;同时吴某英还与叶某忠等人注册成为福建省金饭碗有限公司(该公司通过互联网以给代理商0.5-2%不等的佣金按层级发展市、县代理商)政和县熊山镇区域代理,2011年4月至5月间,共发展加盟商家48家、下线会员700余个,组织层级结构达三级以上,共获取佣金1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英、何某丽等七人以县级代理身份,让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或者交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均达120人以上和3层级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犯罪情节严重。
  但在共同犯罪中,浙江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万家购物”返利网的法定代表人应某某(已判刑)、福建省金饭碗有限公司幸某某(已判刑)是主犯,吴某英、何某丽等七人为从犯,据此,法院依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所起的作用,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八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来源:最闽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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