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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虚拟货币数百人陷传销骗局 两嫌疑人落网

http://www.dsblog.net 2017-05-16 09:35:00

轻信虚拟货币数百人陷传销骗局 两名嫌疑人落网


  加密数字货币,拥有开源代码、去中心化、区块链技术支持,比特币升级版……正是轻信了这些晦涩缥缈的概念,数百人最终身陷传销骗局。
  近日,烟台市海阳警方破获一起“维卡币”、“UM理财”的传销案件。截至2016年12月份,犯罪嫌疑人于某某通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维卡币传销组织会员人数达458人以上,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840余万元;UM传销组织会员人数达373人,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近1700余万元。
 
  以虚拟货币为幌子组织传销骗局
  2016年末,海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接到群众举报,海阳市民于某某涉嫌在其设立的维卡币商务咨询服务部内从事传销活动。警方随即查明,犯罪嫌疑人于某某自2015年7月份加入“数字货币维卡币理财”项目的传销组织以来,采取以维卡币为道具商品,缴纳入会费,承诺给予会员高额返利,以“拉人头”发展下线为返利依据的方式,欺骗他人投资加入传销组织。
  2016年4月份,于某某在海阳市温州商贸城成立维卡币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继续组织、领导该组织的传销活动。2016年6月份,其又加入“UM理财”的传销组织,在其服务部内组织、领导维卡币、UM传销活动。
  2016年9月份,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又加入于某某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积极组织教育培训,宣讲维卡币和UM知识,欺骗他人缴纳会费加入维卡币、UM传销组织。
 
  从资金流揭开传销的犯罪事实
  “维卡币”是什么?记者随即查阅相关材料发现,所谓“维卡币”在2014年底进入我国市场,打着“第二代加密数字货币”、“下一代比特币”、“未来世界主流货币之一”的旗号,在国内开展业务。
  尽管套用当下流行的虚拟货币概念,并划定了“新手级、入门级、进阶级、专业级、高管级、大亨级、至尊级、极限级”等不同的会员级别,但维卡币推销自身的套路不外乎“高收益、稳赚”这两点。
  然而无论概念如何混淆,真正赚取收益的方式只能是拉人头、发展下线,具有典型的传销活动特征。而于某某、刘某某正是也采取微信宣传、上课等方式对新加入的传销组织人员进行“洗脑”,并要求发展下线人员获取非法利益。
  海阳警方在调查中发现,维卡币和UM理财项目的注册和购买方式主要都是通过维卡币和UM的网站进行的。由于此案涉案人数多,线索多,要理清上下层级关系,掌握其涉嫌传销的犯罪证据,必须获得其传销组织的架构图。经侦大队民警经过数个夜晚的网络数据截取、分析、筛选、研判工作,最终得到传销组织的架构图,为案件的进一步侦办发挥了关键作用。
  随后经侦大队办案民警通过对于某某的维卡币账户进行远程勘验录像、截图,并对数千万条银行资金流水数据进行了剥离分析,最终掌握了资金来往去向,坐实了于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事实。
 
  被“零口供”刑拘后面对铁证坦白罪行
  随着案情的侦破发展,嫌疑人于某某、刘某某2人被抓获归案。办案民警介绍表示,起初归案后的于某某拒不认罪,被“零口供”刑拘、逮捕。
  然而通过对其犯罪事实通过外围进行全面收集研判,警方早已掌握于某某自2015年以来加入“数字货币维卡币理财”项目,采取以维卡币为道具商品,缴纳入会费,承诺给予会员高额返利,以“拉人头”发展下线为返利依据的方式,欺骗他人投资加入传销组织。在铁证面前,于某某最终彻底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交代犯罪经过。
  警方最终查明,至2016年12月份,于某某维卡币传销组织会员人数达458人以上,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840余万元;UM传销组织会员人数达373人以上,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160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加入宋某某传销组织后,自2016年9月至2016年12月份,维卡币传销金额达70余万元,UM传销金额达1600余万元。
  办案民警表示,近年来国家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持续打压后,传销的形式与手段逐步衍生、变异,更加隐蔽,更具欺骗性。主要表现为以直销为名实施传销;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活动日益严重;源头组织与分支组织地域分离。尤其随着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传销活动正由现实社会转移到虚拟世界,基于微信、QQ等网络社交平台的微传销迅速蔓延,具有虚拟性、跨地域性、欺骗性强、隐蔽性强等特征。广大群众一定要格外做好识别防范,认清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本质,自觉抵制传销活动,坚决拒绝卷入其中。
 
  办案民警提醒,符合下列条件的,即为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从组织方式看,传销组织者承诺给予参加者高额回报,发展他人加入,参加者再以同样的方式介绍和发展他人加入,以此组成上下线紧密联系的传销网络;
  从计酬方式看,组织者以参加者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以参加者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
  从销售方式看,与直销的单层次销售(即推销员直接将商品推销给最终消费者)相区别,传销是多层次网络式销售;
  从经营目的看,传销不以销售商品为最终目的,而以发展人员数量、骗取钱财为最终目的。

来源: 胶东在线 作者: 张文华 刘梦梦 徐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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