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韩某某非法经营 “易购币”不宜购
http://www.dsblog.net 2017-05-27 09:56:57
一个只有中专文化程度的中年妇女,在网上编织了一个虚拟愿景,使满怀着迅速致富梦想的人接二连三地自投罗网。
案情简介
韩某某,1964年2月18日生,蒙古族,中专文化程度。2006年10月初,韩某某投资4. 59万元被李某某发展为网上“易购币”的直接下线,2006年10月初至11月底,韩某某租用张家口市帝达购物广场南区服务城的一个摊位,在“WIG”网上进行“易购币”投资返利活动。具体做法是:投资人投入100美元至5000美元数额不等的等值人民币,韩某某便在自用的电脑上为投资者在“WIC”网上申请一个个人邮箱,然后开通一个“易购币”账户,接下来在节假日(美国公众假日)外的每天按投资额1.2% ~2%的比例通过“易购币”账户向投资人支付利息,并将返还的利息兑换成人民币后返给投资者。
为吸引更多的投资人参与,韩某某规定凡直接介绍他人加入者,可按投资额10%~15%的比率抽取介绍费;凡间接介绍他人加入者,其上线可按投资额1%~2%的比例抽取介绍费。“WIG”网运营近两个月后于2006年11月26日被有关部门强行关闭。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韩某某在张家口市区直接或间接介绍20人加入此网络,吸纳总投资金额50余万元。韩某某通过直接或间接介绍投资者加入,收取提成以及网上“易购币”兑换手续费获利。
作案手段
1
利用互联网作案。韩某某熟悉电脑及网络知识,将互联网作为作案工具,充分利用了互联网方便快捷的特点,在较短的时间里发展了多个下线。
2
开展传销活动。在利益的驱动下,韩某某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发展下线人员,并以介绍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给付报酬,从下线投资中收取提成和手续费,牟取非法利益。
案件查处
2008年4月21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没收作案工具电脑2台。
案件警示
国家明令禁止传销活动,先后多次出台了打击传销活动的有关规定。2005年,国务院又专门颁发了《禁止传销条例》,明确了传销的概念、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对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外,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韩某某在利益的驱使下,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游说众人发展下线,获取非法收益,受到应有的惩处在情理之中。一些投资者和参与者,起初是在韩某某的蛊惑下上当受骗,但得到一点甜头后,又引诱他人上当受骗,从而成为韩某某的帮凶。
近年来,因传销引发的杀人、抢劫等暴力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因传销引起的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也比比皆是,这些人既可悲又可恨。群众在参与项目投资时,首先应考虑该项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风险能否承受,绝不能偏听偏信,盲目投入,以免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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