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法院审理恒星币案件 传销头目获刑一年
http://www.dsblog.net 2017-09-07 14:06:05
日前,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公告叫停各类代币发行融资的行为,公告明确这一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涉嫌虚拟货币的传销案件,两名涉案的领导传销活动被告人一审各获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某系中山某服饰有限公司负责人。2016年5月1日,被告人罗某某在他人介绍下注册了名为“胡某标”的账号,成为“恒星币”会员,又将其本人“罗某某”账号注册在“胡某标”名下。其后,被告人罗某某通过微信发布“恒星币”的宣传资料(含注册链接)或口头向他人宣传“恒星币”,吹嘘“恒星币”的投资收益及发展前景,引诱他人注册成为“恒星币”会员并投资购买能挖掘“恒星币”的“矿机”,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及销售“矿机”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实施网络传销活动。2016年9月29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小榄镇联丰路一酒楼停车场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归案。
经核查,被告人罗某某的级别为“恒星币”第14层级会员,下线会员层数7层,团队人数共36人(含被告人罗某某本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推销“恒星币”为名,要求参与者以购买“矿机”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及销售“矿机”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金某某在他人介绍下注册成为“恒星币”会员。其后,被告人金某某通过微信发布“恒星币”的宣传资料(含注册链接)或口头向他人宣传“恒星币”,吹嘘“恒星币”的投资收益及发展前景,引诱他人注册成为“恒星币”会员并投资购买能挖掘“恒星币”的“矿机”,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及销售“矿机”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实施网络传销活动。同年10月9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小榄镇一住宅内将被告人金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搜集到其“恒星币”会员的等级情况、团队人数及“恒星币”数量等电子数据。经核查,被告人金某某为“恒星币”第13层级会员,下线会员层数4层,团队人数共31人(含金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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