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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认清传销本质——“擎天公司”传销案

http://www.dsblog.net 2018-02-06 11:10:31

 

  一、裁判要旨
  在审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中,需要准确区分“传销”与“直销”的本质不同。从表面上看,“传销”与“直销”都是“销售人员将企业产品在固定经营场所之外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但“传销”通常打着“销售产品”的外衣,宣扬“短期暴富”,让从业人员交纳不菲的会费,或是购买高额的产品,从不追求产品质量,有些甚至没有实际产品,再让从业人员以各种手段将所谓的产品推销出去,其所获得的“利润”,又被设置的层级机制层层盘剥,从而实现金字塔顶端“吸血鬼式”的暴利敛财。对于传销组织的中下层人员而言,他们既是侵害者、获益者,又是受害者、损益者,因此他们与高层发起者、最终受益者相比,需要在主从犯量刑时予以区别对待。


  二、基本案情
  2014年8月11日,他人伙同刘某(均在湖北省某法院另案处理)在湖北省咸宁市成立湖北擎天通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3月20日,他人又伙同刘某等人为逃避相关部门追查将此前以他人名义成立的湖北擎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转而承继湖北擎天通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人员及事项等。同年7月16日,湖北擎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迁至湖北省武汉市。湖北擎天通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擎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个公司以下简称擎天公司。刘某担任擎天公司总裁,负责全面运营。湖北擎天通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擎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个公司以下简称擎天公司。擎天公司自2014年8月11日成立以来,为谋取非法利益,不顾其保健品、生活用品、日用品等产品不能进入流通领域且部分产品部分指标不合格等实际情况,以推销产品为名,以许诺高额红利为诱饵,大肆宣传公司实力、状况及运营模式,大力渲染高于市场价的上述产品,要求参加者以0.06万元、0.3万元、0.6万元、1.2万元四个档次套餐购买上述产品并注册成为擎天公司会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购买人成为擎天公司会员后,按照直接发展人员、购买进场套餐的多寡和相应比例等标准,以直接或间接提成的方式在下线人员缴纳的资金中分配奖金,并通过向新人播放擎天公司宣传视频等方式吸收会员。新会员注册时提供本人的身份信息、银行卡和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报送至上线中有权进行报单的已注册会员,由报单人在电脑系统填写会员资料并提交公司审核,审核通过后公司将会员注册的费用以电子币的形式全额打入报单人的会员账户,再通过层奖、量奖、领导奖等方式按比例分配非法利益,最终擎天公司、上线会员从中获利,其中电子币与人民币兑换比例为1:1。截至案发,会员账号达27 635个,相关数据达5万余人次。被告人苏某等三人先后加入擎天公司并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被告人谷某、蒋某、李某等十二人先后以会员身份加入擎天公司并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其中,蒋某下线成员人数为1万余人、所在层级19级,李某下线成员人数为6000余人、所在层级12级,谷某下线成员人数为1万余人、所在层级20级,刘某下线成员人数为104人、所在层级16级,林某下线成员人数为108人、所在层级18级,刘某下线成员人数为94人、所在层级14级,张海平下线成员人数为92人、所在层级13级,赫某下线成员人数为  103人、所在层级15级,屈某下线成员人数为88人、所在层级11级,柳某下线成员人数为82人、所在层级10级,郑某下线成员人数为36人、所在层级9级,向某下线成员人数为40人、所在层级9级。


  三、裁判结果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以(2016)渝0238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对该案中情节严重的从犯蒋某五人予以减轻处罚,对情节严重的从犯张某、苏某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对一般从犯刘某、张某予以从轻处罚,对一般从犯林某、赫某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各自刑期在三年以下至一年不等,对下线成员较少的一般从犯屈某等四人免除处罚。判决后,各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没有上诉,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法官释法
  什么是传销?传销,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取得利益的活动。从表面上看,“传销”采取了销售人员将企业产品在固定经营场所之外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类似“直销”方式,但“传销”通常打着“销售产品”的外衣,宣扬“短期暴富”,让从业人员交纳不菲的会费,或是购买高额的产品,从不追求产品质量,再让从业人员以各种手段将所谓的产品推销出去,其所获得的“利润”,又被设置的层级机制层层盘剥,从而实现金字塔顶端“吸血鬼式”的暴利敛财。
  如何区分主从犯?主犯,指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主导地位、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传销组织的中下层人员而言,他们既是侵害者、获益者,又是受害者、损益者,与高层发起者、最终受益者相比,需要在主从犯量刑时予以区别对待。在本案中,他人、刘克民均在湖北某法院另案处理,也就是说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没能接受本院一并审理,然而从现有证据来看上述主犯的确是客观存在的,且本案中的各被告人,或者在共同犯罪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或者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均对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综合一个共同点都是居于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因此本院对本案中到案的各被告人适用从犯条款往下予以量刑的做法是恰当的。
  如何防范传销?不外乎学、劝、报三种方法。一是学习识别传销的相关知识,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理解《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规定,树立传销违法、拒绝传销的防范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相信勤劳方能致富,勿轻信任何一夜暴富的言论。二是劝说那些陷入不深者悬崖勒马。如有亲戚、朋友被骗往异地从事传销,应当积极做好亲戚、朋友的思想教育工作,劝说其尽快脱离传销组织。若劝说无效,应当设法弄清其所在详细线索,包括上课的具体地点、时间,传销头目、骨干和参与人员的住宿地点,传销活动的公司名称,其具体运作的方式及书证、物证等,以便执法机关更加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传销行为。三是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发现传销行为,不管是劝说无果的,还是偶然间发现的,都应当将掌握的详细线索向传销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举报,万不能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须知人民群众才是让犯罪分子无可遁形的“天罗地网”,社会的和谐安全、百姓的幸福生活,靠的是你我他,靠的是守法护法的大家!

来源:巫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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