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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百日行动”执法典型案例

http://www.dsblog.net 2019-02-22 10:57:56


  十、浙江宁波海曙区查处浙江盛世红瑞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浙江盛世红瑞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内共有下属门店264家,主要销售红花红景天、祺然片、松花粉、胶原蛋白肽、牦牛酸奶粉、紫桑多酶等保健食品或普通食品。其下属门店以子午流注仪等普通电子产品的免费体验为噱头,以赠送米、油、肥皂等礼品为引诱,邀请老年人上门观看由当事人策划、拍摄、制作,并提供给门店的各类视频和PPT课件。当事人为所售的不同商品制作了不同系列的授课视频与课件,每一系列中含有总天数不等,连续多天层层深入的教学视频与PPT课件。课件内容含有“子午流注实现了不打针、不吃药、不手术、无副作用的康复理疗,安全、绿色、有效……”、“抗肿瘤、预防癌症作用”等虚假的内容及夸张的语句,误导老年人购买其销售的商品。截至案发,当事人从事上述商品的免费体验及销售案值金额达到24750692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在录制视频、制作PPT、授意部分门店录制采访视频内含有不实内容,并向下属门店发放用于向顾客讲授并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责令改正、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福建厦门市查处保健食品公司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保健食品案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包装车间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生产车间内有32箱整箱的喜之源牌西洋参胶囊、8箱铝箔纸包装的胶囊、4箱小包装纸盒、4箱大包装纸盒,标识生产日期为2019.01.09。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将2018年12月4日生产的西洋参胶囊包装入标注生产日期为2019.01.09的包装纸盒,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438734.844元。


  十二、湖南怀化市查处怀化欣奇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采用举办健康讲座、茶话会、组织免费考察旅游等方式,向消费者介绍健康理疗知识,夸大宣传自身规模,将其推销的普通食品“金花葵”茶,宣称具有“消炎止痛,延缓衰老”功效;“乳矿物盐嚼嚼片压片糖果”宣称具有“抗手脚抽筋麻木”功效,以发展会员,收取每位会员0.5-16万元的预付款。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拥有会员230人,收取预付款510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0万元。


  十三、湖南省湘潭市查处“权健”保健食品总砷超标案
  基本案情:湘潭市雨湖区权健自然医学健康服务中心经营的“权健牌复康胶囊”(生产批号:C1185111)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检验项目“总砷”不符合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的标准要求。经调查,该批“权健牌复康胶囊”是从厂家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直接购进,共购进35瓶,购进价格为175元/瓶,已销售25瓶,抽样10瓶,无库存。采取直销模式,所以销售价格也为175元/瓶。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经营总砷超标保健食品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万元。同时将检验结果移送至生产地(天津市)的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企业进行相应处置。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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