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首例套路贷案二审宣判 两主犯获刑15年
http://www.dsblog.net 2019-04-10 11:16:33
2018年11月23日,本报曾以《山东首例“套路贷”案开庭14名嫌犯涉案40余万元》为题报道了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于某某等14人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强迫交易一案。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某某等14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作出二审宣判,两名主犯均获刑15年。据悉,此案是山东省侦破的首例“套路贷”案件,涉案金额达40余万元。
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于某某、齐某合伙在济南市长清区常春藤小区租赁房屋,对外以“齐鲁投资公司”和“齐鲁私贷”(均未进行工商登记)名义,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业务。两人纠集曹某等人为业务员,各业务员每笔业务提取30%的利润。在放贷过程中,于某某、齐某等人以保证金等名目要求被害人签订明显对其不利的虚高借款数额的合同,再以收取手续费等名义预先扣除一定比例款项,使被害人实际到手的数额明显低于借条及合同金额,通过转账痕迹,制造被害人已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在被害人无力偿还债务时,采取介绍他人向其放贷,扮演其他公司人员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或者采取暴力手段催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因多次敲诈勒索财物,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长清区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于某某、齐某均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5万元。对曹某等其他12名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等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到6个月不等,其中6名被告人被判处相应罚金。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于某某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济南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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