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集品状告他人造谣涉传和恶意毁谤结果败诉
http://www.dsblog.net 2020-01-13 09:37:53
2020年1月3日,鹰鉴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披露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上看到,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集品公司)状告周某鸿在多家媒体平台发布文章,攻击云集品是传销或涉嫌传销,对其公司平台“TPS云集品商城”进行造谣和恶意毁谤,严重侵犯云集品公司的名誉权。
云集品公司诉称,自2018年1月份以来,周某鸿在今日头条、搜狐、网易号、UC头条、一点号、天天快报等多家媒体平台发布纯粹捏造,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文章来攻击云集品公司是传销或涉嫌传销,对云集品公司及其平台“TPS云集品商城”进行造谣和恶意毁谤,严重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并致使“TPS云集品商城”的众多客户和商业合作伙伴纷纷质疑原告正常经营行为,严重干扰和损害了“TPS云集品商城”的正常经营,严重降低了云集品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给云集品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云集品公司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立即删除所有侵权文章,但是其置若罔闻,肆意侵犯原告名誉权。
云集品公司还自称,云集品公司是经工商部门核发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企业,解决近千人就业,帮助众多中小企业去库存,并积极响应“互联网+精准扶贫”、“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等一系列的政策,通过与地方政府整合扶贫产品信息及资源,帮助贫困人员脱贫,解决贫困人员就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正规企业。
“TPS云集品商城”作为政府批准许可的电商购物平台,商城上的商品均由生产者自主定价,消费者自主购买,原告商城与淘宝、天猫、京东等互联网购物平台一样,是一个购物的电子商务平台。
云集品公司的获利模式与其它的互联网购物平台及线下的商场、超市一样,赚取的是商品供货价和零售价产生的差价形成的毛利。同产品的零售价甚至低于或基本等于其它购物平台乃至商场、超市的市场零售价格,无任何从某单一商品由获取暴利的行为,商城销售的产品没有一个是虚高价格的商品。
“TPS云集品商城”是将自己经纳税获得的合法收入,以创新的模式,让利于消费者。所出让的合法利益,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的政策。
“TPS云集品商城”与传销的根本区别在于是通过合法的经营,获取的是商品的合法利润,并将合法收入让利于消费者;而传销则是采取编造、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牟取非法利益。本质区别在于让利与牟取,奉献与索取或骗取。
云集品公司从成立开始,就一直遵循着国家政策的要求,贯彻2017年7月3日国家发改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的精神,合法合规。
云集品公司认为周某鸿在众多主流媒体平台恶意发布,云集品公司是传销组织或涉嫌传销等,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严重失实、恶意捏造,纯属造谣和恶意毁谤。周某鸿的文章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严重贬低了原告良好的社会形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此,请求法院判决,周某鸿立即停止侵害云集品公司名誉权的行为,立即删除其在媒体平台上的所有侵权文章,并通过新浪、简书、今日头条、搜狐、网易号、UC头条、一点号、新浪看点、天天快报等媒体平台及深圳市主要报纸连续刊登30天公开道歉声明。同时赔偿云集品公司1万元经济损失。
该案庭审期间,法院询问涉案文章内容为何没有提及云集品公司名称时,云集品公司表示并不清楚。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法人享有名誉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云集品公司提交的涉案侵权文章内容并未提及云集品公司名称,无法证明其为实际侵权的对象,云集品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周某鸿的言论造成社会对云集品公司评价的降低以及遭受到实际的经济损失。周某鸿的言论仅是对云集品商业模式的客观看法,并不存在恶意损害声誉的主观过错。因此云集品公司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原告云集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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