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blog.net 资讯 » 打传热线 » 未来集市涉及传销新模式:社交电商消费返利

未来集市涉及传销新模式:社交电商消费返利

http://www.dsblog.net 2020-04-02 15:42:19


  2019年11月2日下午13点,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线索,右江区市监局会同右江经侦大队依法对位于右江区新兴路某国际大酒店一楼会议厅进行检查,发现潘某娜、梁某等人举行“百色店未来集市2019社交电商新零售线下沙龙财富峰会”培训会,会议厅屏幕播放“未来集市”的宣传片,参加培训会人员有147人,其中工作人员有25人。执法人员查看其宣传U盘、资料、笔录本及手机内容,认为潘某娜、梁某等人涉嫌从事传销活动,执法人员全程录像、拍照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扣押了用于传销活动的物品。从处罚决定书中获悉:潘某某直接发展48人,获利1.2万多元,梁某发展下线238人,获利4.7万多元。右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责令潘某娜、梁某立即停止传销行为,并分别罚款10万元。
  天眼查资料显示,未来集市是由广州未来集市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项目品牌。广州未来集市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吴召国(现任思埠集团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CEO、思埠集团董事长),持股比例为98%。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中国经济网
相关报道
最新评论(共0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登陆后即可发表评论哟!请输入您的: 博客名     密码 新博客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