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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1.23亿 吉林“纳士塔”总裁被判死缓

http://www.dsblog.net 2007-09-03 09:14:46

  日前,“纳士塔”案首犯刘国民、杨向明被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枪决。此前,原审判处死刑的另一名主犯侯林坤也被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二审均被判死刑);其余20名罪犯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和15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此,这个曾经震惊全国的特大集资诈骗案全部罪犯都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65本卷宗,摞起来2米多高,记载着刘国民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长达3万字的判决书,宣告了刘国民、杨向明、侯林坤等23名罪犯仅经营半年的“纳士塔”彻底崩塌。此案件涉案金额1.23亿元,受害群众4887人
 
  骗取营业执照,构筑“纳士塔”框架
 
  只有初中文化的刘国民,做梦都想发一笔横财,凭他的实力,苦熬到50多岁也没能如愿。一天,他突发奇想,何不借鸡生蛋呢?于是,他翻遍资料,终于把目标锁定在加拿大卡西亚国际有限公司在美国的纳士塔技术有限公司上,想打着这个公司的旗号向社会“集资”。
 
  纳士塔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跨国公司,在北京设有办事处。但“纳士塔”项目在我国正处于征求主管部门意见阶段,还没有任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发财心切的刘国民在对“纳士塔”项目根本没有实质性了解的情况下,于1999年1月5日申请设立了吉林市纳士塔建筑构件有限公司,并且用5个虚假房证作为实物投资,评估价为2545600元人民币,实质的货币投资仅有2000元人民币。同年11月25日,刘国民在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登记了吉林市纳士塔建筑构件有限公司。2000年5月29日在吉林市工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
 
  公司虽然成立,但仅仅是个空壳。因为没有资金,始终没有开展实质性工作。2003年10月9日,“纳士塔”总部明确提出,吉林纳士塔建筑构件有限公司必须更名。同时加拿大卡西亚国际有限公司登网声明,美国纳士塔技术有限公司仅授权加拿大卡西亚国际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为其在中国唯一合法总代理,没有授权其他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为中国及该地区的代理或代表。凡使用“纳士塔”作为企、事业单位名称者均属侵权行为。
 
  然而,刘国民仍置若罔闻,继续筹集资金运作“纳士塔”。这时,一个重要人物的出现,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此人就是杨向明,当时正在北京生态源搞融资。两人见面后一拍即合。杨向明向刘国民献策说,他可以帮刘国民搞到资金,采用方法是吸收民间资金。听说能搞到资金,刘国民喜出望外,当即表示同意。杨向明在社会上路子广,熟人多,他觉得干这么大的事,仅凭他和刘国民两个人势单力薄。便于2003年9月,找到了本案的另外几名罪犯,侯林坤、秦枢廷、陈瑜、王逸、翟在化、廖向辉等人。向刘国民引见后,刘向他们介绍说,吉林纳士塔公司是美国纳士塔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的唯一总代理,项目前景很好。刘国民带侯林坤等人参观根本不属于纳士塔公司的吉林左家葡萄酒厂和永吉开发区正待开发的土地,谎称其已经办下土地使用证,要求侯等人为其募集民间资本,帮助公司启动。侯林坤等人表示同意,与刘国民签署了合作协议。
 

  协议约定对吸收的资金两个月为一周期,给投资人20%的利息,侯等人得12%的市场开发费,纳士塔公司支配48%的资金。就这样,一个辐射东北三省的大型犯罪活动,在一些骨干分子的策划下拉开了序幕。

  精心策划,半年狂骗1.23亿元

 
 
  为了尽快实施计划,杨向明、侯林坤、秦枢廷、陈瑜、王逸、廖羽辉、翟友伦等人于2003年9月13日,组成了“众儒智慧管理团队”(以下简称“众儒团队”),团队成员以讲座、制作光盘、印制宣传册、组织大型文艺演出等手段,对纳士塔公司进行宣传。
 
  他们使用煽动性语言,制作成《商业计划书》、《纳士塔二十一世纪建筑行业崭新支柱》等宣传材料广为散发,用骗来的公众投资请来国内著名的大腕明星来吉林市演出,召开新闻发布会,扩大“纳士塔”的影响。公司还用120万元赞助吉林省歌舞团,用于冠名,冠名期为一年,演出时冠名“吉林纳士塔建筑构件有限公司歌舞团",其宣传简直是无所不用其极。
 
  一时间,在一定的区域内,“纳士塔”集资已成为老百姓街谈巷议的热门话题。随之便是滚滚而来的财源。为了扩大“战果”,他们把内部成员进行了分工,并设立了市场开发部。 
 “众儒团队”的成员们,过去大都是无正当职业,靠投机或传销为生的。花言巧语、摇唇鼓舌是他们的看家本事。加之人多势众,沆瀣一气,善良的百姓哪经得起他们的“忽悠”。两个月的期限,20%的利息。就是说,投资10万元,一年来算本金,可以有12万元的利益回报。上哪找这等好事。投资者们来不及多想,生怕错过这一千载难逢的机会,把自己或家人买断工龄的钱、治病钱、棺材本儿、为子女积攒的结婚钱、为孩子准备上学的钱等,八万、十万、几十万地投入到纳士塔公司,期望如愿以偿,得到高额的回报。
 
  从2003年9月起,“众儒团队”对公众投资进行管理分配。每天数百万元的进账,12%的部分几乎每天结账,把现金提取出来,存到他们的名下,这样,刘国民通过“众儒团队”,和市场部总负责人杨向明及各部经理们的努力“工作”,从2003年9月中旬至2004年3月案发前,6个月的时间,在吉林、长春、延吉、牡丹江、清源等地总计吸收公众存款1.23亿元,涉及存款人数4887人。“众儒团队”组织集资诈骗9400余万元,其中纳士塔公司支配2300万元(用于购买办公楼约270万元,举办音乐会和歌舞团冠名用140余万元),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6200余万元。
 
  “众儒团队”于2003年10月间在网上看到吉林“纳士塔”根本不是中国唯一总代理的情况下,仍然在社会上大肆宣传吉林“纳士塔”,蛊惑人心,继续骗取存款进行非法获利。直到2004年1月9日,侯林坤发现纳士塔公司账面上仅有人民币400余万元,知道投资者的本息已经无法偿还,“纳士塔”即将崩盘。大势已去,三十六计走为上,他便与“众儒团队”其他成员密谋,于1月11日晚一同秘密携款1200余万元潜逃。后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至此,一场沸沸扬扬的集资热偃旗息鼓。
 
  “纳士塔”总裁走上不归路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刘国民、杨向明、侯林坤犯集资诈骗罪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5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三被告犯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三被告人不服,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法于2005年12月1日以(2005)吉刑经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撤销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刑事判决,发回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06年3月17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三被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三被告人仍然不服,又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7月25日,吉林省高法以(2006)吉刑经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最高人民法院确认,为了便于非法集资,“众儒团队”还对其成员进行详细分工,侯林坤任首席执行官杨向明任首席联络官,另几名团队成员分别任市场总监、首席顾问、教育总监、信息部及财务部。刘国民和杨向明在纳士塔公司设立市场开发部,先后设立19各部门,分别任命15人为各部门经理(均已判刑)。他们利用制作光碟、印制宣传册、讲课等手段,对纳士塔公司进行夸大宣传,欺骗社会公众。在刘国民、杨向明指挥下,各部部长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自2003年9月中旬至2004年3月,涉案各被告人在吉林、长春、延吉、牡丹江清源等地非法集资1.23亿元人民币,到期无法归还投资人的本息,给投资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896万余元。
 
  刘国民、杨向明以吉林纳士塔有限责任公司名义集资诈骗人民币总计1.23亿元人民币,被骗人数4887人。杨向明分得集资款340余万元人民币,赃款被与其同居的王艳霞带走(在逃);侯林坤参与集资诈骗人民币9468万元,被骗人数3700余人次分得集资款290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的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127.3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国民、杨向明、侯林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他人集资款,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发最情节特别严重,应当按照其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侯林坤在本案中的作用次于刘国民、杨向明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07年7月24日,中华人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6)刑复字第201号判决,核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吉刑经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中维持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国民、杨向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吉刑经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和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吉中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侯林坤的量刑部分;被告人侯林坤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7年8月17日上午,罪犯刘国民、杨向明在吉林省吉林市、也是他们曾经“辉煌”过的城市,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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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2007-09-03 13:50:27   投诉 支持(336)
    恶有恶报,吸纳民资骗人,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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