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blog.net 资讯 » 江湖传闻 » 罗永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罗永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http://www.dsblog.net 2021-03-02 11:18:02


  原审被告人罗永亮上诉称,一、原判认定上诉人规劝同案其他重大嫌犯投案自首行为仅为一般立功明显不公,应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而更减轻处罚;上诉人规劝同案的冯德利、罗龙自首后,由田阳经侦大队承办的同案的其他重要嫌犯如徐某、刘某3、马某、王某3、苏某等见到上诉人及公司的其他主要负责人自首后都纷纷带着赃款主动投案,包括西林、靖西警方承办的其他同案犯,也是见到上诉人投案自首后也纷纷投案,并愿意退出涉案赃款,客观上也是因为上诉人的投案及规劝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均属协助司法机关规劝抓捕同案其他重要犯罪嫌犯,对本案彻底侦破立下汗马功劳,且其他同案犯和上诉人一样没转移、侵占涉案财产,属于司法解释中“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表现”,应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予以减轻处罚并给予缓刑处理;二、上诉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没有再犯罪风险,且身体有心脏病、高血压等,不宜继续羁押;三、从社会维稳角度来看,也应对上诉人从宽处罚适用缓刑;本案属于破坏经济秩序行为,是目前国内电商平台企业经营模式中较为容易触犯的犯罪行为,但更多的是由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合规进行监管和处理,相关司法精神对此也是“慎用强制措施”,本案案发至一审结束,全国各地的经销商、供货商均理性维权,无过激事件,希望对上诉人适用缓刑,让上诉人能出去后出面应诉和化解因本案造成的众多民事诉讼和风险;四、上诉人除了自首、重大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出巨额赃款、无前科初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外,家属二审时愿意主动缴纳200万元罚金。因此,请求二审法院能改判上诉人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三年。
  辩护人翟呈群、罗启国辩护称,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一审法院遗漏了上诉人罗永亮有重大立功情节及全部退赃情节,这些情节足以更大程度地减轻罗永亮的处罚;二审期间上诉人罗永亮还有检举他人重大犯罪的线索,该线索公安机关正在进行核实调查;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罗永亮缓刑,或者延期审理,待罗永亮的举报线索得到最终确认后再做审理;本案由于罗永亮的认罪认罚及自首、立功等情节,大大节约了司法办案成本,二审期间罗永亮又主动缴纳了一审判罚的200万元罚金,认罪态度好,完全符合判处缓刑条件,请求二审改判上诉人罗永亮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缓刑。
  检察员意见认为,虽然上诉人罗永亮的立功证据可以采信,立功情节可以认定,但其规劝投案的是传销犯罪的同案犯,人数的增加不足以构成重大立功,只是一般的立功。上诉人罗永亮的犯罪情节严重,依法本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虑到其有自首及立功情节,一审法院已经给予减轻处罚。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证据相同。
  二审期间,上诉人罗永亮的辩护人提交了:1、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经侦大队的《情况说明》,该说明证实经罗永亮委托,其辩护人罗启国律师先后规劝中君公司中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多名(10人)向公安机关自首并认罪认罚;2、二审期间缴纳200万元罚金的票据;3、汕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情况说明》,该说明证实了罗永亮举报的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线索,该局支队正在对举报线索进行核实调查。
  经质证,检察员对该三份证据均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对上诉人罗永亮委托其辩护人规劝10名同案人投案的立功情节予以认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规定,本案所涉罪名的刑幅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本案也非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因此,上诉人罗永亮称该行为属重大立功情节的说法,本院不予认可,但可认定其有新的立功情节;至于其检举其他人犯罪的线索,因该线索尚在核实调查之中,不好认定;上诉人罗永亮在二审期间主动预先缴纳罚金,视为其认罪态度好的表现。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永亮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或者缴纳资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一审对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正确。至于上诉人罗永亮有新的立功情节及主动缴纳罚金的认罪表现,本院予以认定;但该立功情节不属于重大立功;至于其上诉称有主动、全部退赃情节的说法,经查,本案侦查机关所扣押、冻结或查封的财产并非罗永亮主动退赃,对其主动退赃的说法,本院不予采信。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相关报道
最新评论(共2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 第2楼, 2022-05-19 21:08:26   投诉 支持(1620)
    害苦了我们消费者,不公
  • 第1楼, 2022-05-19 21:08:11   投诉 支持(1699)
    害苦了我们消费者,不公
发表评论
登陆后即可发表评论哟!请输入您的: 博客名     密码 新博客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