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gh540309
消费投资,组织经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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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偶然看到了这篇2013年发表的博文。终于看到了修订两个条例的信息。 并不看好修订两个条例的后面结果。因为被翻译为传销的模式,从80年代末90年代初进入中国大陆,就显示了其搅起人性之恶的特殊魔力。 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模式自身问题,怎么修改管理法规都不会解决问题的。产品好价格更好,虚高价格比没有产品更卑鄙阴险。尽管如此,有牌照有实力的直企仍然被三无的盘子搞的头痛不已,甚至不惜重金招纳大小网头来运行。 提供一个思路,销、分、存、借各分开。从根本上解决直销模式的顽症痼疾。66971如何理解运用,见仁见智吧。
- ·谢谢,虽然不经常登录直销博客网站,也很少写东西。但是一直心系直销。这是所有模式的根基,因为裂变的是人,直销模式以人为本,充分利用社会资本,发扬组织的力量,一定会创造出新世界。 任何项目,一定是前期资本为先,中期市场为大,后期胸怀格局人格魅力为主。可惜,那么多有钱的老板不识数,连直销奖金制度的设计原理原则标准都不讲不懂,怎么可能领航这个模式? 分配规则何为本?根据关系分利润。时间关系排顺序,分享关系互感恩。安置关系规则定,三种关系网络根。顺应欲望把握度,如何量化在人心。数据孤立无对错,信息关联有乾坤。善用人性结善果,以衡求和是本真。 量化才是方案,流程才能运作。如何理解运用,见仁见智吧。
- ·就是被问询了一下.
- ·任何事情,合法合规合情合理是前提。除此之外,更有合道。合天道! 网络分配的天道如何理解?不可能所有的参与者都能赚钱,但不能低于二八定律。 没赚钱的参与者是纯消费者,不能违背性价比原则。 做不到这两点,就是缺德的方案。看不透这两点,就是为虎作伥不自知! 分析一下自己参与的项目,是缺德骗人还是为虎作伥不自知?
- ·管理的实质,是在人的行为与奖惩之间 建立让人心动的量化关系。由于人际网络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奖金制度的独特性,想运用这种模式的老板,更需要有人管理。免得被忽悠害人害己。
- 【原创】 如何看待太平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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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笔杂谈
网络上刊登了陈有西大律师(12月28日法庭辩论稿)对唐庆南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一审辩护词,万众喝彩。太平洋的案件究竟怎么看,见仁见智的同时,都在等候最高法院的裁决。不妨百家争鸣,通过对太平洋案件的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为BMC模式的发展探索下一步思路。
陈有西律师从六个方面为唐庆南做了无罪辩护,如果辩护成功,唐庆南不仅无罪,而且是创新的先行者,当然,工商、公安、检察院等部门由于对创新模式不理解,一时冤枉了改革者也不算十恶不赦。知错必改,对于反腐有利,对于改革有幸。这确实是一件大事。因此,有必要从陈有西的辩护词切入,分析一下太平洋案件带给我们的财富。
辩护词首先明告:
一、认真查明本案真相,正确界定罪与非罪,意义重大
即这种全国首例的BMC模式是否属于我国禁止的传销行为的范畴。以及这种行为如果有不规范的地方,是应当用《民法》、《行政法》的手段进行引导和规范,还是直接用《刑法》去惩处的问题。即本案的关键在于法律定性之辩。
关于这一点,谈谈个人见解。
正确界定罪与非罪,首先要明确有罪是什么罪名?这一点不确定就无法继续探讨。法院是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进行司法审判,至于公检法之间的争议,专家之间的不同见解,市场客户的现在认同以及造成的经济的、政治的、商务的、社会的影响,相信不会影响司法公正和国家威权。从辩护词中可以看出,检察院是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起诉唐庆南的,陈有西律师也是从“BMC是创新电子商务全新模式不属于我国禁止的传销行为的范畴”来辩护的。确实,BMC是新模式不被大家理解,被冤枉了会影响中国电子商务发展,但是,被翻译为“传销”的模式如果被曲解,同样会影响中国商业模式发展,诉、辩双方也不能随便曲解。通过公诉人的起诉书和陈有西律师的辩护词我们看到,恰恰在这一点上,对曾被翻译为“传销”,而且被《禁止传销条例》出台后禁止的这个模式,存在着严重的不理解,以及对“传销”概念解读错误的严重问题。“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何定,关键是如何理解、定义“传销”!
根据中国2005年11月开始实施《禁止传销条例》的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定义很清楚,但是怎样解读却是关键。这里面有两点必须注意,第一,行为上必须采取多层次计酬制度,第二,结果上要有【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后果。显然,行为和结果二者缺一不可,但如何量化执行?行为容易判断,但结果如何判断?由于没有量化标准的客观解释,“禁传条例”在实际执行中,被个别执法者作为随意权力寻租的邪恶之剑,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证明了法规条文存在着致命缺陷。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上升到了刑法,司法解释已经与《禁止传销条例》明显不同。既然是刑法,有必要先说说犯罪动机!按照我国刑法学教科书的定义,所谓犯罪动机就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
犯罪是一种法律所禁止的恶,刑法的功能不仅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及保障公民自由,惩戒罪恶,还具有道德规诫的功能。刑法作为一种道德规诫的功能是通过追求刑法的价值理念——公正来实现的。只有这样,刑法才能成为一种为人们所拥戴,所信服的良法。而要做到这一点,不考虑犯罪动机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显然是不行的。
值得指出的是,所有犯罪动机都具有反社会的性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又是什么?特别是企业法人,国际著名企业、民族企业、社会上具有诸多光环的法人代表,他们“反社会性质的犯罪动机”从何产生?
“禁止传销条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动机是什么?立法的动机不是管住老百姓,更不是管住本国的企业和人民,而是一种对公共秩序的宽泛指引。因此,规范法律条款,特别是规范直销法规迫在眉睫!否则直销人和企业的羔羊状态令人不寒而栗!只能降低法律的权威,影响执政者的威信。
经由国家立法机关按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法规,一般说来是合法的,但是,并非合乎法定程序的立法就都是合法的,如果它不合乎法的精神,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实定法非法”现象。至于政府部门和地方党政机关发布的一些“红头文件”,本身就不属于法律法规范畴,不合乎《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与程序,其内容更不乏违宪违法的规定。有必要提醒,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要由法律规定是立法的要求,而把“传销行为”的界定权赋予了行政法规是否符合立法规则?
至于辩护词中的其它精彩部分,虽然值得喝彩,但是,如果概念错了,就会误导,因此在这里不去剖析。
如何理解这个BMC电子商务全新模式?这个模式和所谓的直销、传销模式异同点在哪里?如何给予定性?不妨根据质量互变定律规律来分析。
从财富分配观点来看,任何经济活动都是财富分配过程,分配规则决定财富分布曲线。不管是BMC,还是直销以及大家现在大家理解的“传销”,都在这个结论之下。
先谈一下直销,不管是世界联盟直销讨论报告或者直销商德约法的解读,以及中国直销管理条例的定义,“经由直销员面对面销售”的形式是共同点。当然,直销员做销售是要得到报酬的,不管是直接宣传费还是培养团队合作分配,无报酬是无人参与的,这是根本,每个人都为回报工作毋庸讳言。直销目前在中国的最大问题是产品好价格更好,或者说同质产品跟其他销售模式相比,性价比不占优势,所以,增加事业价值来吸引消费者为成为经营者,投资消费甚至消费投机。这是直销产品好价格更好的主要原因。
至于大家所反对的“传销”,其实用国际上早就定义的“庞氏骗局”或者“金字塔销售诈骗”更恰当。无产品很容易辨别,因为直接分后来者的本钱,但如果有产品做道具,就很容易和所谓的直销鱼目混珠,价格虚高比没有产品更卑鄙阴险。遗憾的是,直销公司为了吸引人参与,为了满足参与者的赚钱期望值,不得不提高拨比率进而不得不对产品高定价。所以,直传难分也就很容易理解了。
唐庆南宣扬的BMC模式创新之处在哪里呢?这个模式分配的是通过消费产生的利润,也就是利润以承诺消费保证金形式提前预收,然后分配。71%的分配拨比是不会崩盘的,同时是真实、实在的消费利润,而且消费价格比市场其他渠道还要低廉,性价比也有优势,只要参与者大家都遵守契约,数据平衡是没问题的。
那么问题在哪里呢?不管是直销、传销、BMC,还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都采用了网络分配。网络分配的一个特点,就是不管怎样设计网络,有50%以上的人员只能是消费者、奉献者,你可以理解成是“垫底者”。如果从收回投资金额来衡量,有的制度超过80%人员都是亏损状态,这也是不争的事实。直销产品靠价格高,让这些人员成为投资消费的“冤大头”,传销人员靠利诱,让这些人成为“垫底者”。但BMC模式,却可以让这些人员,在同等价格,甚至更低价格,通过消费返还本金(当然这个消费周期比较长甚至相当长,消费金额比较大),这不能不说是颠覆性的进步,这对于解决直销产品好价格更好问题是很好的思路。遗憾的是,在具体方案设计上却由于量变改变了事物本质。
首先,消费保证金不能作为消费款使用,如果不消费,保证金就被无偿长期使用,这对于网络底端人员,是无法改变的事实。如果换个说法,交7000元保证金,给你价格折扣优惠,但平均折扣优惠只有3%,直到优惠总值等于你交的保证金为止,这样宣传,是否还会有人踊跃参与?公诉人举例【充话费平均要花费617500.00元来佐证通过实际消费获得PV,很难得到】是极端,但就算用五粮液酒来比对,2388元一箱返还100PV,买10箱酒花费23880元,虽然返还了1000PV,但只是等于把预交的1000PV抹平,并没有什么便宜,等于把钱让别人先无偿占用。这和许多商店办会员卡、促销政策没什么区别,许多商店几百元就可以办个会员卡,会员消费价格有的折扣30%以上,就是日用消费品,米面油肉菜,也有5%以上的优惠,比起太平洋网购返还PV值优惠的多,但是办卡会员仍然不算踊跃。因为消费者会算账,300元的会员卡,靠价格折扣优惠,要在商店消费几千元以上才划得来。太平洋之所以发展如此迅猛,不能不说是事业价值的利诱起了绝对作用。不正视这个现实,对总结经验教训,模式发展不利。
太平洋直购网涉嫌特大传销案,即使高院判无罪,如果软着陆做不好,日后迟早会出问题。返还保证金没问题,但前提是你要继续消费,这和分配高价产品利润空间不一样,买高价产品,只是一次投资而且马上得到产品。但返还7000元保证金等值的PV,需要你后续消费几倍到十几倍金额,(姑且算10倍吧)等于7万元报单,一旦底层垫底者明白了这一点,肯定要找你算账的。很多参与者初期看不透这点,趋之若鹜为之疯狂很正常。这也是此案最大的难点,即使高院判唐庆南无罪,是新模式的创新者,甚至以前打击太平洋的各地工商公安部门,向唐庆南赔礼道歉并给予国家赔偿,但是,这个模式只要运行就不能违背网络分配规律,超过50%以上的新加入人员,靠返PV平衡心中的期望值,即使产品性价比合理,那些底层人也不会认同这种返还计划。虽然当时没看透,但日后一定愿赌不服输。【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谈不上,但是【影响社会稳定】恐怕会发生。BMC模式没错,但是,方案的量化值却决定了事情本质有变。那时候,谁来承担这个经济上的黑洞?法律可以判决这些人不遵守契约,但被自愿消费不等于符合人性人心。况且,这个案子的判决,会引发很多同类案件的例比,更会引发仿效,利润先分,产品后置,恐怕面对各种演变的制度,工商、公安更无法管理。
太平洋的教训告诉了一个简朴的道理,真正尊重消费者的利益,才是做大事业的基础。因此,设计方案应该考虑的是如何让最底层参与者认同,堵住这些人的嘴巴才能避免口水,才能真正做长久。太平洋的案例还告诉了我们一个浅显的道理,最底层的参与者是不能忽视的,口水不仅会淹死人,还可以帮助贪官增加权力寻租的砝码,为灰色收入戴上光环。想运用网络营销模式的企业老板,想设计网络分配奖金制度的操盘手们,应该认真考虑这个事情了。否则,别人的教训说不定照样会落到你的头上,发生在别人身上是故事,发生在自己身上是事故,别只考虑画虚饼吸引人了,考虑如何让参与者不流失、不反对你比其他更重要。
2013-04-03 09:55:47
任何经济活动都是财富分配过程,分配规则决定财富分布曲线,什么样的规则才算得民心?民心需要什么样的规则?民众认同的未必就是好事,否则,就不会有那么多人趋之若鹜为之疯狂去做垫脚石。网络分配的特点,50%以上的人群只能是消费者,必须是奉献者或者垫底者,不可能人人都是经营者都是获利者。如何让这些人买的满意,才能让其他人赚的平安。2013-04-13 11:23:19
从财富分配角度理解直销,这个模式不仅仅是让利消费者,是通过分配改变经济结构,解决社会保障,实现消费养活消费,这样才能让社会更和谐稳定。其余的只是技术运用问题。2013-06-06 22:53:34
羊毛出在羊身上就正常,要是出在人身上就麻烦了。2013-06-08 00:25:44
确实,任何一家直销,不管是居于哪一方面的考虑,真正尊重消费者的利益,才是做大事业的基础。 如果你的产品得不到客户的认可,奖金制度再好,客户终将会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