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直销和资本市场(五)——新《证券法》下的中国直销市场(1)

资本市场,直销中国未来

我在《中国直销与资本市场(四)——新<公司法>下的中国直销市场》中,对20061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对中国直销市场形成的影响进行了剖析,而就在同一天,同样会对中国直销市场带来长远影响的新《证券法》也正式实施。本文特就新《证券法》对中国直销市场带来的影响做针对性分析,以期从资本市场上更好地探索中国直销未来之路。[@more@]

中国直销和资本市场(五)——新《证券法》下的中国直销市场

我在《中国直销与资本市场(四)——新<公司法>下的中国直销市场》中,对20061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对中国直销市场形成的影响进行了剖析,而就在同一天,同样会对中国直销市场带来长远影响的新《证券法》也正式实施。本文特就新《证券法》对中国直销市场带来的影响做针对性分析,以期从资本市场上更好地探索中国直销未来之路。

新《证券法》下的中国直销市场(1)

一、新《证券法》对证券发行的影响

相关条款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相关影响

新《证券法》第十条将证券发行明确区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并明确定义了“公开发行证券”的概念。对证券发行的明确定义,为直销公司制度设计中对高级别经销商和管理层给予股票和期权激励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直销公司将多以非公开发行证券形式设计奖金激励制度或吸引战略投资者

上述条款中可以知道:“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典型情况是公司定向募集新股,累计向不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直销公司奖金制度中,由于股票和期权激励机制往往针对高级别经销商或管理层等特定对象,人数相对有限,容易满足“非公开发行”的条件。同时,由于“公开发行证券”门槛、条件相对较高,而且新《证券法》对于“非公开发行证券”不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报批,这对直销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以及吸引战略投资者等提供条件。而且,由于在中国股票市场上,暂时没有一家纯粹以直销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多数涉及股票市场的直销公司往往是以上市公司的兄弟公司存在,所以,直销公司将多进行非公开发行证券,以达到其设计奖金激励制度或吸引战略投资者的目的。

(二)直销公司制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制定非公开发行证券策略

鉴于许多操作严重不规范的直销公司在直销五法出台之前,在奖金制度中经常采取夸大其词的说法,对直销商进行洗脑式教育,并以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制定非公开发行证券,并要求直销商强制执行,如不执行会给直销商带来更大的利益损失,最典型如最深谙股票市场的Amkey(安旗)在2005年诱使其业绩达到一定级别的经销商集资开办店铺,并认购其将于美国上市的内部股票,带来的结果是时至今日国内诸多Amkey(安旗)店铺因公司管理混乱而关闭,认购股票至今仍不见实质性进展,但就店铺保证金和股票认购款却是为公司直接拿走。

相关结论

直销公司将多采用“非公开发行证券”形式设计奖金激励制度或吸引战略投资者,但如果有直销公司以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制定非公开发行证券策略,则应加强自我防范,避免不良直销公司有意识侵害直销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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