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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何中央和澳门、香港政府出台新规定打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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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日志
工商总局和公安部又出台打击传销执法协作新规定共23条。以便充分发挥工商公安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有效地查处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more@]工商总局和公安部又出台打击传销执法协作新规定共23条。以便充分发挥工商公安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有效地查处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近日,澳门特区政府特修改了法案,以禁制层压式传销,引入刑事处罚新制度,最高可科处十年徒刑。加强打击扰乱市场及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层压式传销活动。
为什么中央和澳门要在近日,同步出台更加严格的制裁层压式传销新规定?
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近日率领属下官员列席立法会全体会议时指出:近年澳门一些不正规的经营方式扰乱了商业活动的正常发展,其中层压式传销不仅令市民在经济上受损,更衍生很多社会问题。因此,有迫切需要完善现行法制,加强打击扰乱市场及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层压式传销活动。法官还可以强制涉案法人不可以参与其它活动,若不遵从,将以违令罪处之。
回顾近年香港特区政府警务处公告:参与双轨传销会堕入骗局,摘要如下:
警务处、消委会和劳工处昨日联合举行记者会,「踢爆」三大暑期陷阱,包括「双轨式传销」。有一家三名成员惨成受害者,先后堕入「双轨式传销」骗局,不但损失超过二十七万元(金额是近年最高),更欠下财务公司十七万元「贵利」。
消委会投诉及咨询部首席主任陈永佳表示,在上月收到一宗有关「双轨式传销」的投诉,投诉人指其爸爸、弟弟和妹妹先后加入一间香熏传销公司,一共购买了总值二十七万元的货物,其中十七万元更是经传销公司多番游说后,向财务公司贷款得来。其后,投诉人发现有关货品根本卖不出,于是怀疑该公司的手法,并向消委会投诉。
另一宗与双轨式传销有关的个案,一名青年加入一间销售化妆品公司,加入不久已自掏腰包买下价值五千元的化妆品,而每次受训都要缴付一百五十元堂费。其间受害人被游说向财务贷款二万元买货。其后,受害人因无力偿还债项,财务公司上门追债时才被受害人的母亲揭发事件。
据消委会数字显示,有关「双轨式传销」的投诉个案在○四年有九十宗、去年有三十八宗,而今年首五个月已有二十三宗,传销的产品主要是健康食品及化妆品等。
若参与双轨式需要先购买货品,可能会堕入陷阱。
过去骗徒会利用层压式推销手法作为陷阱,简单说是一项推销计划的参加者在介绍另一名参与者加入该项计划时或之后可收取报酬,而报酬并非按实际销售计算。这类层压式推销已列为违法活动,故有骗徒转以双轨式传销。
双轨式传销则是以招聘为名,当一人成为会员后再介绍两个朋友入会成为「下线」。
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署理警司温俊良表示,层压式推销判刑由三个月至三年半不等。
近日,澳门发起或组织出售财货或服务,或凡以连锁网络或类似形式进行财货或服务交易;在上述连锁网络或类似形式的销售活动中,参加者是否能取得利益,主要是取决于参加者招揽入连锁网络或类似形式的销售活动的新参加者人数,而非取决于参加者或新参加者实际销售的财货或服务的数量;以及参加者于加入连锁网络或类似形式的销售活动之时或之后,须支付一笔款项、提供服务、负担债务,或须购买指定数量的物料或服务供教学或培训之用,又或在没有公平的退货保障下,以特定价格购买指定数量的财货,均视为层压式传销活动或类似形式的销售活动。
近日,工商总局和公安部新出台的打传规定比禁传条例多出了三条也要严打的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
(四)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信息的;
(五)为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六)为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打传规定第四条:公安机关查处以下传销行为:
(一)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
(二)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
由此下一个结论,中国要走从严监管的思路,这包括中央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同步进行。
所谓即将在十七大之后开放多层次直销,即将开放双轨制,年底前成立直销协会、国家对直销管理将让位于由协会来自主管理。这些只是单相思,起码目前的事实或短期内并不会如此。过多的这样糊弄业界,听起来还是舒服的,但是这将会麻痹了大家的自我约束,只会害得更多企业又会倒霉;虽然企业操盘手或咨询“专家”们能频繁地更换公司而总有出路,可是跑了和尚跑不了庙哇!倒霉的还是企业,老板们还要再轻信这些话,而不思尽早地改变传销模式,只会毁灭辛苦创出的基业品牌和最珍贵的业务队伍。这一年来查抄了十几家赫赫有名的大企业!我们十分熟悉的那么多企业家和精英们,成了阶下囚或逃匿!我们真的是要考虑改变改变自己的营销模式,及时地趋利避害好吧?人贵有自知之明。
您对照一下,您的模式、奖金制度中有没有下列违法的传销基因种子?
1、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参与双轨式需要先购买货品,以特定价格购买指定数量的财货。
2、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双轨式传销则是以招聘为名,当一人成为会员后再介绍两个朋友入会成为「下线」;依靠招揽入连锁网络新参加者的人数,还须购买指定数量的物料或服务。
3、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或下线AB两区的人头碰对数,作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骗徒会利用层压式推销手法作为陷阱,参加者在介绍另一名参与者加入该项计划时或之后可收取报酬,这类层压式推销已列为违法活动。
希望大家不要以“法不责众”来松懈陶醉自己,鸵鸟战术是要伤害自己的。
政府的决心已定,是不会更改的。即使M国会继续施压要求开放、逼我国听话走资本主义、自由世界潜规则道路;但是,在嫦娥奔月成功后的、越来越强大的中国政府,只会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严惩传销组织者、策划者;严厉查处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尤其是提供人员居住条件的行为;坚持不懈地开展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提高识别传销的能力,从而达到预防传销、抵制传销、举报传销的目的;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打击传销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
识时务者为俊杰,好汉不吃眼前亏,该收手的时候要收手。
已经有那么多的前车之鉴还不够吗?凡是这种传销搞大涉众之后的没有一个好下场!我们还不该及时地改制收敛吗?不要太迷信您的保护伞!我们都看过电影“小兵张嘎”,他是怎么说来着?——别看你现在闹的欢,小心给你拿清单!!!
金钱和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三者皆可抛。遵守宪法,拥护政府,不再制造难民,为和谐社会作贡献。
打传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二十一条说,应当制作移送书并有时限,联合开展调查侦查,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建立查处通报制度,建立传销活动场所、传销手段、传销组织以及传销组织者、策划者、骨干分子等情况信息库。
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对于不依法受理举报、移送案件的,查处传销时敷衍推诿、消极应付等,以及失职渎职、包庇、纵容、支持、参与传销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