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全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通知
http://www.dsblog.net 2018-01-11 11:08:38
三、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2018年第一季度)
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试点区域,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和工作制度,指定试点工作负责部门,与工商总局消保局建立试点工作联系机制,做好试点前期准备工作。
(二)试点实施(2018年第二、三季度)
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试点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经营者消费投诉公示试点,探索符合地域、行业实际情况的公示内容、公示方式、公示程序等,积极扩大公示影响力。及时向工商总局消保局上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三)评估总结(2018年第四季度)
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明年第四季度对公示试点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明年11月30日前向工商总局消保局提交试点工作报告。工商总局消保局将视情况到部分省(区、市)开展专项调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试点单位的责任人和联系人,形成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要确保工作质量,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和发布流程,严格把关,避免出现公示信息错误、疏漏、重复等现象。把消费投诉公示试点纳入工作考核,保障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融入全局工作
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好消费投诉公示试点作用,形成新时期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与信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消费者满意度指数测评、放心消费创建、“诉转案”、消费提示警示、行政指导约谈等其他工作深度融合,同步推进,互相促进。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的预判性、精准性、有效性。
(三)打造工作品牌
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把消费投诉公示作为践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新举措、建立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新机制、服务经济健康发展新模式的品牌,与党委政府发展重点和民生重要领域合拍共振,大力争取行业、企业支持配合,把公示工作和改善消费环境、联合奖惩、服务民生相结合,不断扩大知晓度和影响力。
工商总局
2017年12月21日
来源:工商总局消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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