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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 国家农商网”提现不了 双上壹佰涉嫌传销

http://www.dsblog.net 2018-04-08 10:30:34


  通过天眼查得知该公司注册了三个分公司,但是其中两个都已经注销了。剩下这一个分公司都因为“未提交年度报告信息”而被岳阳工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该公司拖欠一个公司货款不给,被对方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书如下:


  永州浙湘农业机械化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湖南双上壹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02-14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联公司:永州浙湘农业机械化种植专业合作社湖南双上壹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关联律所:湖南天润人和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0121民初5660号
  原告永州浙湘农业机械化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项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游某,湖南天润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双上壹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女,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


  原告永州浙湘农业机械化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永州浙湘合作社)与被告湖南双上壹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双上壹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州浙湘合作社请求本院判令:1、由被告支付货款124908元、代付包装贷款25750元、违约金100000元、律师费6000元,共计256658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湖南双上壹佰公司答辩要点:1、根据双方签订的《产品订购合同》的付款方式,被告已经足额支付了相应的货款;双方约定货款结清之日为2016年12月25日,被告于2016年11月起诉,尚未到双方约定货款结清之时,因此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2、双方口头约定包装袋由出卖人即原告提供,且根据常理和商业行规,出卖人负责订购包装袋并将包装好的货物出卖给买受人,因此被告无需另行支付包装袋费;3、原告提供的货物违反双方签订的《产品订购合同》约定,部分产品不符合国家、行业产品质量标准,且未提供相关的证照,给被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应当由原告予以赔偿。另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律师费无合同约定。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及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
  1、2016年5月9日,乙方湖南双上壹佰公司与乙方永州浙湘合作社签订《产品订购合同》,约定甲方从乙方订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行业标准的永州红米及不同规格的农商情生态香米,单位规格为包或袋。合同第四条约定,付款方式为:交二付一,即第二次交货付上一批的货款等;合同第五条约定:1、乙方必须保证每批产品皆符合合同的约定及国家、行业产品质量标准,并提供所有的相关资质,包括但不限于证照、产品资料等,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及损失。……3、甲方收货后发现货物型号及数量与本合同货物型号不符,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天内予以退换,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否则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5、乙方对产品质量负全责,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在7天内退换货,本条所列产品质量问题以及方言或及市场实际使用检验为准,因检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等。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合同一经签订生效,甲乙双方需实际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或单方面终止解除本合同的,均属违约行为,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壹拾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合同同时对交货数量、交货方式及运费等进行约定,并确认甲方在2016年12月25号前需向乙方结清铺货款项。

来源:袁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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