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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开俊:坦荡走“直路”,“斜道”切莫闯

http://www.dsblog.net 2018-05-08 09:10:02


  《通知》(8号文件)特别强调:如有合作方、关联方挂靠直销企业,打着直销企业旗号或借助直销牌照影响力从事传销,而直销企业提供支持、帮助、纵容或默许的,对合作方、关联方以从事传销活动进行查处的同时,对直销企业以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销企业以传销共同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如直销企业负责人为合作方、关联方违法活动站台、宣传或提供帮助、便利,又难以追究直销企业责任时,对该负责人个人追究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责任或共同违法责任。再次明确了不准出租、出借牌照,违者,在承租人遭受查处的同时,出租企业及其负责人也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要发现或查办“挂靠直销”案件并不难,从奖励制度(挂靠公司或系统多数另有一套奖励制度)、“直销”产品、结算帐户等方面就能发现端倪。
  (2)、经销商不得搞直销。由于《直销管理条例》对企业的直销区域实行审批,计酬方式进行限制,很多企业(直销与传统销售并存的企业例外)为了“跑马圈地”抢市场,同时规避“跨区直销”和“团队计酬”法律风险,便“创造性”的设计出“经销商”业态。
  直销员是指直销企业总部或省级分公司招募,通过直销企业培训、考试,签订推销合同,向其颁发直销员证,在核准区域内的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公司获准的直销商品按公司的定价直接推销给消费者,企业按制度支付其佣金的自然人,直销员实现了企业产品至消费者手中的直接流通,其推销行为代表企业,无需商事登记。而经销商则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与供货企业签订协议、以一定比例的折扣购买产品、以批发或零售方式在固定场所内销售企业产品,赚取进、销差价为利润的经营者,是企业产品流通的中间环节,其经营行为产生的收益、风险自行承担。可见直销员与经销商在商事法律中的主体地位、责任是完全不同的。就直销企业的经销商业态(公司、经营部、专卖店、体验店、工作室等)而言,在公司未获准直销的区域,它可以经销直销商品,也可以经销非直销商品,订货折扣可以协商,但不得以直销企业的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和销售,也不得按照直销企业的直销模式招募“直销员”开展直销活动。
  事实上,直销企业的“经销商”是否以企业的名义开展商业宣传和销售、是否从事直销早已不是什么秘密。《通知》之所以重申“经销商不得搞直销”,我想可能与“系统实体化”,“团队产业化”有关。据了解,相当多的经销商实则是带“系统”、“团队”的领导人,这些领导人有的放大其“成功经历”诱人追随;有的在系统、团队运作中夹带私货,甚至带领团队搞资金盘、虚拟币;有的携“团队”要挟公司改制度、给“政策”,一旦发生重大违法犯罪事件,直销企业与团队领导互相推诿,将大量的矛盾推向社会。《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直销企业经销商及各类经营主体的监管,督促直销企业对其经销商的经营行为进行指引和约束。对有证据证明经销商的传销行为系按照与直销企业的约定或者由直销企业支持、唆使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罚经销商的同时对直销企业一并处罚,这就把直销企业的责任压实了。
  (3)、非经批准的产品不能直销。《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可以申请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直销企业申请以直销模式销售的产品应当由商务部审核批准并公示。为此,商务发布了《直销产品范围公告》,将直销产品的范围限定在“化妆品、保洁用品(个人卫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洁用品)、保健食品、保健器材、小型厨具、家用电器”六大类。一些直销企业许是嫌逐一申请麻烦费时,或是“产能过剩”、“产品供不应求”,有的申请几款或十款直销商品,却将本公司自产的几十上百种产品以直销商品进行销售;有的公司则是什么好销就找几厂家贴牌生产。一时间弄得某些直销公司的产品似乎大而全,象超市一般丰富,一些平常比较价廉的商品贴上直销产品标签后售价连翻几个“筋斗云”,生产者的产品虽然卖出去了,但消费者的腰包也被掏空不少。因此,对直销企业销售非直销产品进行限制尤为必要。
  (4)、各类直销会议不得胡来。《直销管理条例》、《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培训主体、场地选择、培训内容、培训员资质、培训报备、培训音视频留存、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详尽规定。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系统”或“团队”相信“外来的和尚会念经”,喜欢请一些社会培训机构来帮助其为直销员或拟加入的新人“打鸡血”,使一些人亢奋异常,“抛家舍业”、“债台高筑”也要“抢占有利点位”,甚至有个别“系统”领导人将团队培训当成了个人收敛钱财的工具。《通知》要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组织召开的含有产品推介、营销方式、计酬制度、加入方式等内容的直销会议(包括但不限于研讨会、激励会、表彰会、产品推介会、业务沟通会、美容或者营养讲座等)及经销商组织的各种会议的监管,严防各类培训会议出现夸大产品功效、夸大奖励回报等欺骗、误导的宣传和推销行为。最好的监管措施是强化会议报备、派员监督、现场音视频留存。
  (5)直销业统计数据要精准。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2017年度直企报告》显示“依据《直销管理条例》,所有直销企业已经完成了2017年度各项数据报备工作,包括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直销培训员等信息。至2017年底,全国92家直销企业中获准开展直销经营活动的企业共计86家。全年直销市场达到了1673亿元的经营总额(其中直销额314亿元),提供了500多万个就业岗位,交纳了136亿元的税收”。而据国内几家直销咨询公司统计, 2017年90家直企业绩总额约却在2100—2300多亿元,数据相差较大。本人猜测,企业向监管部门申报的业绩隐瞒了一些重要数据,目的在于不想当关注重点;给行业媒体报告的数据有虚高的嫌疑,目的在于直销员(经销商)传递市场公司蒸蒸日上的信心,吸引更多人参与。应该说,企业报出的数据都不太准确。这次,商务部发文明确各企业在申报2017年统计数据时,在“直销产品”项目下,更具体的分为“直销销售额”、“经销商销售额”、“互联网销售额”、“店铺销售额”、“出口额”、“其他销售额”,而“直销销售额”又细化为“总额”和“自产产品”两部分,“互联网销售额”则细化为“自建平台”和“第三方平台”两种。
  “表格更加细化,便于数据统计更加准确,可以更全面的了解行业信息,在监管中更加有的放矢。”

来源:胡开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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