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职业投诉举报说“不”!浙江率先拟出新规
http://www.dsblog.net 2019-04-04 14:26:26
职业打假人的“前世今生”
了解完概念,再来一起回顾一下职业打假人的发展历程。
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条“退一赔一”的规定很快造就了以王海为代表的第一批职业打假人。
2013年新《消法》的修订,进一步规定“退一赔三”“最低五百元”的惩罚性赔偿条款;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明确支持知假买假。
2015年新《食品安全法》实施,规定可“退一赔十”,“最低一千元”。
自此,该群体迅速壮大,并且目标并不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假、冒牌商品,针对商品瑕疵、广告用语的举报占据主流,逐利性越发明显,称之为职业举报人更为贴切。
2016年,原工商总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起草说明中提出,从法理上看,“职业打假人”的主观目的是以高额索赔来牟利,并非生活消费,也未构成误导,不应适用《消法》关于欺诈的惩罚性赔偿。实践中,“职业打假”多数是针对广告用语、标签标识等不规范现象,真正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作用很小。另外,“职业打假人”群体迅速扩大蔓延,极大地浪费了行政、司法等公共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导致经营者和“职业打假人”直接冲突,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有必要及时加以遏制。为此,《条例》第二条在立法层面首次回应了社会关切,明确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应本条例。
但是,至今为止,《条例》仍未出台。如何面对职业打假或职业投诉,还有待各地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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