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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新型网络传销变异升级,怎么破?

http://www.dsblog.net 2019-10-23 15:32:44


提升监管质效
切实打击新型网络传销


□武长海


  近些年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进步,催生了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传统的传销方式也开始快速“互联网+”了。尤其是2013年以来网络传销发展极为迅速,成为传销的主要形式,我们称之为新型网络传销。其充分利用社交网络和移动支付的快速普及现状,大多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无实体机构,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要么打着“电子商务”“虚拟货币”“金融互助”的旗号,要么以创业、投资、“慈善救助”“消费养老”为由头,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具有隐蔽性和灵活性等特点。例如传销组织者只要建一个微信或QQ群即可组织传销,参与者通过手机移动端就可以时刻参与,非常便捷。根据新型网络传销具有的这种“轻”“快”“隐”等特点,我们称之为微传销。目前,我国90%以上的传销为微传销。由于微传销的虚拟性和隐蔽性特点,参与微传销的人数和金额难以统计,但保守估计,参与人员千万人以上,参与金额达数千亿元,无论人数和金额都远超传统传销。
  总体而言,这种新型网络传销都不具备合法资质,大部分微传销平台和公司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不具备合法资质,系非法机构;其推广网站未经核准备案或由境外直接接入,且网址频繁更换,风险巨大。同时,由于其寄生于互联网,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迷惑性、利诱性和隐蔽性强的特点,且传销参与者素质高,年轻人尤其深受其害,影响面广。
  从最近几年执法部门查处的情况来看,新型网络传销极易引发金融风险,扰乱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滋生了大量境内外犯罪活动。同时,这种新型网络传销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例如参与群众多,容易被洗脑深陷其中,一旦上当受骗,利益受损,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新型网络传销之所以在我国不时出现,首先在于目前我国金融传销的法律法规缺位,现有法律难以发挥作用。比如近两年来,我国多个省份出现了金融传销案件,以“金融互助”类案件为例,其作为典型的金融传销行为难以制止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关于规制金融传销的法律法规缺位,导致金融传销在法律不能触及的空白地带滋长和蔓延。金融传销涉及金额巨大,影响金融秩序,比普通传销犯罪造成的危害更大,但由于目前没有金融传销罪名,只能按普通传销定罪量刑。
  其次,我国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投资渠道狭窄;投资者相关法律和金融知识教育欠缺,易出现认知偏差,急功近利。
  第三,我国的金融业监管侧重机构监管而非功能监管,政府对微传销行为认识不足,加之传统监管技术和监管手段落后,难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等。
  应对新型网络传销,笔者认为,既要积极预防,防患于未然,也要从监管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下功夫,具体对策如下:一是各类社交平台要加大投入和技术研发,对传销行为实施全天候网络巡查,运用大数据优势进行技术分析和甄别,加强自我审查和自我管控力度。
  二是加强各地区各部门协同监管。由于微传销涉案复杂,监管责任划分不明确,以及对微传销认识不足导致监管空白。从近期看,应当运用监管机构协同监管机制,打破行业壁垒,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主体作用,着力消除信息不对称,严格行为监管,加强对微传销行为的惩治。从长期看,应当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即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其针对金融监管真空或重叠地带采取相应措施,划分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协调各监管机构的利益冲突以及划分监管归属等。
  三是完善防治微传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健全完善处置微传销的相关法律法规。梳理有关法律规定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对罪名适用、量刑标准、刑民交叉、涉案财物处置等问题进行重点研究,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加快民间融资和金融新业态法规制度建设,弥补微传销行为的法律与监管空白,厘清人们对微传销行为的模糊认识;完善防治微传销行为的工作制度、程序和机制。
  四是积极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高科技手段实施监管,加强对投资者教育。监管部门一方面要创新监管方法,建立实时动态监测体系,实现监管的“互联网+”,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投资者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知识的教育,提高投资者素质。否则,再好的监管制度也会有监管漏洞和监管空白,被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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