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新型网络传销变异升级,怎么破?
http://www.dsblog.net 2019-10-23 15:32:44
监管执法升级刻不容缓
□张俊杰
细究起来,网络传销案件查办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在目前的执法中,传统的地域管辖规定以及执法理念已很难对没有地域限制、覆盖面广的传销组织进行有效打击。网络传销的涉案人员一般都较为分散,骨干分子也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执法部门查处时,一般只能对当地的或者被控制的头目进行处理,而对其他传销团伙骨干无能为力。
第二,网络传销人员一般在各类社交平台上活动,不少执法人员无法查证网站信息及会员身份,固定电子证据的能力不到位;查处时,由于参与传销人员分布广泛,执法部门调查取证需要跨区域进行,这也加大了调查难度。
第三,对传销组织的网站网页内容进行固定,对当事人账户予以冻结,需要公安、工商、电信、金融等部门联动,否则无法确保案件的顺利定性、查结。
第四,很多网络传销往往打着“远程教育”“新型电商”“网络家庭教育”等旗号,门槛低、迷惑性强、诱惑力大,普通百姓不易识别,监管部门认清其本质也需要一个过程。
要有效打击网络传销,首先要建立完善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区域性联防联控机制,构筑一套集市场预警、数据分析和风险监测、用户教育等功能于一体的反非法集资、反网络传销的综合治理体系,提升打击网络传销的力度。同时,完善线上监测、线下取证、快速反应的传销处置制度,发挥大数据屏蔽、追溯、查处等技术手段,真正做到抓早打小,防止传销组织做大成势。
其次,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做好舆情监控和风险预警提示,全方位、多角度地向公众普及新型网络传销的特征及社会危害,让广大群众提高警惕。同时,打击传销专业执法队伍也要加快知识更新、提升查办技能,确保监管无死角。
认清本质避免误入陷阱
□史洪举
一般来说,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即构成传销,属于《禁止传销条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
实践中,只要发展的下线达到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即可构成犯罪,组织者、领导者将承担刑事责任,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或者直接、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即属于情节严重,最高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只有传销组织的头目等直接责任人或“领导”需承担刑事责任,积极参与拉人头,吸收会员的,也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都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譬如,有些人在传销组织中仅属于普通员工,但是其只要发展的下线达到30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三级的,也将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且不管其是否从中获利,都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可以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很多传销活动花样翻新、打着各种旗号诱骗法律知识欠缺、反诈骗能力不足者参与其中。人们还应擦亮眼睛,不被那些打着擦边球从事不法行为的不法者利用,在成为被害者的同时也沦为害人者。现实中,不少企业开发的App会做一些所谓的推广活动,用户分享的越多,拉取的新用户越多,其获取的积分或奖励就越多。关键是,应识别该App是否采取拉人头返利方式进行推广,以及是否要求新用户支付一定的门槛费用或向新用户吸收资金。如果是后者,理当远离为好。作为企业,也应以此为参照,合规经营,不踩踏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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