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院对永乾传销案的终审判决书(全文)
http://www.dsblog.net 2011-05-25 11:18:41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有妹,别名梁颖华,女,1953年10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身份证号码:452122195310150066,汉族,初中文化,永乾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横县横州镇环城西路104号,住南宁市华强路2202号华天国际27楼。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逮捕,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2010年4月14日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徐浩峰,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于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身份证号码:4522019650721001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永乾公司副总裁,住南宁市石柱岭振宁花园18栋1单元612号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8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石华珠,女,1973年7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身份证号码:450104197307240567,汉族,高中文化,永乾公司总裁助理兼商品开发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朝阳路21号楼308号房,住南宁市秀厢大道安居二小区9栋302号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孙洪贵,男,汉族,1954年4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都匀市,身份证号码:52270195404150314,户籍所在地南宁市南铁北二区32-1栋2-6号,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南铁北一区53栋3单元8号,广西双响炮农业发展公司(永乾公司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双响炮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付连荣,别名付彗伶,女,1967年11月24日出生于广东茂名市,身份证号码:23070519690204032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北京路深港花园5栋301房,住南宁市农院路丽园小区9栋2单元204房,永乾公司股东、行政办主任、顾问。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永福,化名“徐国飞”,男,1974年3月10日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身份证号码:32058219740310831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江苏省常州市紫荆苑28幢401室,负责永乾公司网络服务器维护工作。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逮捕,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2009年12月9日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荣,曾用名陈启荣,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于广西平乐县,身份证号码:45233073100800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乐县平乐镇盐仓街19号,住南宁市石柱岭振宁花园21栋二单元306号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2009年12月9日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国生、许武焕、徐浩峰、张桂南、谭志欢、黎其新、石华珠、孙洪贵、付连荣、陈荣、梁有妹、刘永福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08)南市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及(2008)南市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裁定书(文字补正)。宣判后,检察机关不抗诉。李国生、许武焕、张桂南、谭志欢、黎其新、梁有妹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期间,经本院院长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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