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blog.net 资讯 » 打传热线 » 执法部门在传销案查办的四个难点及三个对策

执法部门在传销案查办的四个难点及三个对策

http://www.dsblog.net 2018-11-23 10:19:46

  案情简介
  上海娇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传销案
  办案机关: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18年7月13日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605016.47元,并处罚款100万元
  上海娇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要通过互联网微商城销售面膜、眼霜和洗面奶等化妆品。为了增加产品销量,该公司自 2015 年 10 月起向上海威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购买微分销系统软件使用权,并在自设微信公众号(微信号:JY99weigou)和移动互联网(网址:11438shop.web08.com.cn)设立微商城。
  当事人以“开启金字塔财富” 为名,宣传和实施以下会员规则和奖励制度:一是通过宣传和实施高额返利,诱导会员以购买商品满198元的方式变相交纳入门费,取得加入分销团队和发展下级会员的资格,以此发展人员,形成网络;二是通过多层级发展会员和创客,形成上下级关系,并以本店(含本店开店创客及其下级会员)、一级分店(含直接创客及其下级会员)和二级分店(含间接创客及其下级会员)的报单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开设本店的创客返利。
  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发展会员66665名,其中创客 2462名。当事人通过上述微分销模式销售面膜等化妆品,获取销售额1385966.98元。扣除微信手续费25183.9元、商品成本554386.79元和税费201379.82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605016.47元。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传销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该局未没收当事人非法财物。同时,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上海娇云日化有限公司传销案
  办案机关: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18年7月13日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19.0055.5元,罚款50万元
  上海娇云日化有限公司为了增加产品销量,于 2015年7月3日同上海威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微分销系统产品服务合同,购买微分销系统软件使用权,并在自设微信公众号(微信号:jarun021)和移动互联网(网址: 10855shop.web08.com.cn)设立微商城。
  当事人以“娇云帮创业公益行,免费创业商机,建立团队、轻松获得佣金”为名义宣传和实施以下会员规则和奖励制度:一是通过宣传和实施高额返利,诱导会员以购买商品的方式变相交纳入门费,从而给予其加入分销团队和发展下级会员的资格,以此发展人员,形成网络;二是通过多层级发展会员和创客,形成上下级关系,并以本店(含本店开店创客及其下级会员)、一级分店(含直接创客及其下级会员)和二级分店(含间接创客及其下级会员)的报单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开设本店的创客返利。
  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发展会员59308名,其中创客5871名。当事人通过上述微分销模式销售化妆品,获取销售额423332.18元。扣除微信手续费2434.01元、商品成本 169332.87元和税费61509.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190055.5元。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当事人于2016年2月、2018年6月因虚假宣传、发布虚假广告被处罚,还于2016年7月因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被责令停产。

来源:中国工商报
相关报道
最新评论(共0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登陆后即可发表评论哟!请输入您的: 博客名     密码 新博客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