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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在传销案查办的四个难点及三个对策

http://www.dsblog.net 2018-11-23 10:19:46


  2.建立省级局统筹,多层级、多部门联动的办案模式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运用,传销所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近年来的执法实践表明,跨区域传销案件是非常普遍的。在这样的形势下,虽然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有权查处,但大多力不从心,必须有省级层面的市场监管部门统筹协调。这样一方面可以将全省范围内的同一传销组织指定给某一具体办案部门办理,全面搜集传销组织的违法证据;另一方面也能够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协调本省其他地区的市场监管部门予以配合和支持。遇到跨区域的传销案件,省局可以跨省协商,确定管辖、证据移交等复杂问题。 
  另外,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在传销案件查办中关于角色分工的争议一直存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有人认为公安机关在收到举报线索后,应当将举报线索转给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举报,则应当由公安机关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但在实践中,市场监管部门由于缺乏相应的执法手段,在查办传销案件过程中难以一网打尽,导致的结果是漏网者迅速切断联系,所查处的传销组织只是冰山一角。 
  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在传销案件查办中最好能分工协作、同步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在不打草惊蛇的前提下做好前期线索核实工作,收网检查时两部门联动,同时出击,在第一时间将必要的人、财、物固证取证。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查清传销的违法事实,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3.提升信息技术的案源发现和固证取证能力 
  随着新型网络传销出现,传销组织通过信息系统等新的方式进行内部管理和经营,方式更加隐蔽,更加难以发现。只有运用信息技术提升案源发现能力,才能更好地打击传销行为。目前总局已在重庆、泉州、深圳、杭州设立网络传销监测试点,对网络传销案件线索进行监测。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也应努力从各个方面提升通过信息技术发现传销行为的能力。 
  另外,各地需努力提升信息技术的固证取证能力。梳理近几年的传销案件,相当一部分的传销团队的管理和经营依托信息系统实施。由于缺乏相应的固证取证能力和设备,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单纯依靠传统办案方式,很难搜集到相关证据。因此,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注重升级电子取证设备,并对执法干部进行培训,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或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取证。只有掌握相对复杂情况下的电子取证技术,才能及时确定违法事实,保证市场监管部门在传销案件查处过程中占有先机。

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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