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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在传销案查办的四个难点及三个对策

http://www.dsblog.net 2018-11-23 10:19:46


  资金流向的重要性更在于它是确定传销违法犯罪的重要证据。因此,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要第一时间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在此基础上,迅速弄清资金情况和去向,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及时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除了上述纸质资料外,市场监管部门需要查询传销者的银行账户信息。账户信息不仅更加客观不易修改,而且具有实名制的优势,同时也便于查清资金流向。以往市场监管部门查询此类信息,往往被银行以没有司法部门的指令为由拒绝。新《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1月1日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有了化解此困境的新方式。实践中,传销组织的经营活动大多违反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这种法律上的竞合虽然可以择一从重处罚,但不影响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采取相应调查措施。因此,对于在传销活动中存在违反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依据该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查询其银行账户。


  2.行政处罚不能代替移送
  市场监管部门在传销案件查处过程中,一旦发现该案件达到刑事移送标准,应及时移送,切不可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在执法实践中,不及时移送案件的现象依然时有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有的出于查办大案要案的考虑。《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传销案件往往涉及的金额较大,再加之罚款金额较高,很容易在罚没款金额上办成大案要案。再比如,由于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就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证据要件要求有时认识不一致,大多数传销移送案件被以不符合立案标准为由退回,有的办案部门就觉得反正移送了公安机关也不会收,干脆就不移了。
  对于传销案件的查处,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均是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公安机关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市场监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同样,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认为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在实际办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切记不能用行政处罚来代替刑事责任。对于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比照处理。


  查办传销案件亟须解决的问题
  1.强化政府牵头、部门协同的打传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是打击传销违法犯罪的执法部门,但传销治理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测评内容已被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因此不能仅靠一两个部门出力。属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打传工作,领导、协调、动员和监督各个政府部门,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努力担当,主动肩负起打传的重担;电信部门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做好网络传销查办过程中的取证、关停网站以及其他需要作出的处罚;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开展打传工作;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也应该提升对传销活动的警惕性,早发现、早举报,并协助执法部门做好传销组织的疏离工作。

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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